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宁编委发〔2003〕23号)精神,撤销西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三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级建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心现内设:办公室、归集管理部
- 支持购房面积:130万平方米
- 地址:西宁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起草拟定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画,并组织执行,编报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委託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託银行签订委託协定,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託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託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为职工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住建厅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局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局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核定人员编制的批覆》(宁编委发〔2007〕46号)和西宁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关于设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拉萨管理部的批覆》(宁编办发〔2011〕96号)、《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设稽查科和客户服务科的批覆》(宁编办发〔2012〕72号)、《关于调整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及核增编制的批覆》(宁编办发〔2013〕185号)及《关于设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格尔木管理部的批覆》(宁编办发〔2013〕186号)精神,中心内设机构有:铁路分中心、大通管理部、湟中管理部、湟源管理部、格尔木管理部、拉萨管理部、综合科、稽查科、归集科、提取科、信贷科、财务科、信息技术科、客户服务科。
人员编制
根据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宁编委发〔2003〕23号)、《关于整合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核定人员编制的批覆》(宁编委发〔2007〕46号)、《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增编制的批覆》(宁编办发〔2010〕13号)、《关于设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拉萨管理部的批覆》(宁编办发〔2011〕96号)、《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设稽查科和客户服务科的批覆》(宁编办发〔2012〕72号)、《关于调整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及核增编制的批覆》(宁编办发〔2013〕185号)、《关于设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格尔木管理部的批覆》(宁编办发〔2013〕186号)、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设定工作验收合格的批覆》(宁人社局〔2014〕91号)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新核定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的函》(宁人社局发〔2014〕520号)精神,核定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编制78个,其中:设定管理岗位53个,专业技术岗位25个。
业务网点
下属机构名称 | 部门名称 |
市本级 | 归集科 |
信贷科 | |
客服科 | |
铁路分中心 | 财务部 |
信贷部 | |
湟中管理部 | 信贷部 |
归集部 | |
湟源管理部 | 信贷部 |
归集部 | |
大通管理部 | 信贷部 |
归集部 |
最新政策
缴存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归集业务受理点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完整(如有误,请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到归集业务受理点修改),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到归集业务受理点修改)。
三、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2015年度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16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15468元/月(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868元,月平均工资为5156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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