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契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準)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契约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附加险契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契约终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期:10年
- 特点:低保费,高保障
- 保险费:趸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
产品特色
1、专为银保客户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障产品,可附加于太平洋寿险“红利发”、“保得利”两款产品
2、重疾保障全面,18种重大疾病,3种重大手术
3、低保费,高保障
4、保障期间长达10年
投保说明
1、投保年龄:
与主险契约相同。
2、保险期间:
10年。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趸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10年限交每份10元。
保障责任
在契约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契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準)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契约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30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按附加险契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契约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契约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準)之日起1年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契约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向投保人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契约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险契约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险契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契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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