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附加险契约效力投保全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牴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準。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详细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附加险契约效力投保全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牴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準。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对同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实际住院天数可在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计算,保险人按照前款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契约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三、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心理谘询;四、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受益人第五条本附加险契约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险、附加险保险单正本;2、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释义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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