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详细条款是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保险契约是投保範围年满十六周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 详细条款: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 保险契约:投保範围年满十六周岁
- 契约保障责任:保险期间为一年
详细条款:
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关于本保险契约
1.1契约构成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契约有关的投保档案、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定构成。
1.2投保範围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契约生效本契约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日期为準。
1.4契约内容变更在本契约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契约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契约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定。
1.5契约解除一、投保人于本契约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约。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契约申请书;3、保险费收据;4、投保单位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约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约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契约。?
本契约保障责任
2.1保险金额本契约按份计算,每份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为10元/天,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契约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投保份数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期间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契约继续有效。
2.3保险责任在本契约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契约生效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即:每次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在本契约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併发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12)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準。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住院的;(1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14)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15)腰椎间盘突出症;(1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17)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本契约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契约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本契约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本契约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範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託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定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基本条款
5.1如实告知订立本契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对于本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契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2年龄、性别错误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契约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契约,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5.3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次日起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5.4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契约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传送有关通知。
5.5身体检查在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5.6争议处理主契约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定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订立本契约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6.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2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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