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款
招标条款是国际保险市场有关保险船舶损坏招标修理期间损失补偿的条款。条款规定: 被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检验船舶前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派自己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人有权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有权为修理船舶进行招标。对于因选择船舶修理地点而产生的额外船税费用,以及等候招标的时间损失利益,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招标条款
- 概念:招标修理及其损失补偿
- 性质:基本条款
- 规定:保险人的补偿範围
招标条款是船舶保险契约中有关被保险船舶的招标修理及其损失补偿的基本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船舶招标修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补偿範围。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招标条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标条款的基本内容,但又略有区别。具体表现在:①在规定保险人对招标和再次招标的决定权和否决权的同时,赋予被保险人决定船舶修理地点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必须象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的船东那样,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并接受最有利的报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这样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②保险人对于招标修理的补偿,限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并以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30% 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