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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体育合格标準实施办法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準实施办法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準实施办法是1991 年 5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1991 年 9月 1 日起在全国国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级执行。共 6 章 19 条。规定:凡身体正常的学生达到以下三项要求,体育合格:(1)体育课成绩合格。(2)参加《国家体育锻鍊标準》测验,每一单项达 30 分。(3)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学年累计无故缺勤次数不超过应出勤次总数的 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不超过 1/3。

学校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準的评定,每学段进行总评。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肄业证书,并不得于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作为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依据之一。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準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书,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準。在毕业、升学时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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