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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

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相关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以下简称《劳动契约法》)及《关于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施行)》(甬党办〔2012〕80号)精神,现就相关驾驶人员安置分流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
  • 地点:宁波市

适用範围

宁波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民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

分流对象

(一)正式在编人员:指车改单位在编驾驶人员。
(二)劳动契约制人员:指与车改单位订立劳动契约的驾驶人员。
(三)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车改单位的驾驶人员。
(四)借用人员:指车改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驾驶人员。

分流原则

(一)车改单位要认真做好安置分流驾驶人员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安置分流工作事宜,谁用人谁负责,确保人员分流有序稳定。
(二)正式在编人员由车改单位自行安置。
(三)劳动契约制人员由车改单位依据《劳动契约法》等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

分流途径

(一)正式在编人员按以下途径安置分流
1. 内部安置:由车改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安排到本单位其它岗位;或经协商,本人自愿可调入本系统事业单位其它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编制身份。
2. 提前退休:以车改方案批覆日为车改基準日,在基準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车改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劳动契约制人员按以下途径分流
1. 终止劳动契约:车改单位在车改基準日前,对劳动契约到期的人员,按《劳动契约法》有关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契约。
2. 解除劳动契约:车改单位在车改基準日前,对劳动契约未到期(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的人员,按《劳动契约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契约。
上述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人员,经本人自愿,可参加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驾驶员岗位竞聘,在同等条件下,择优录用。
(三)劳务派遣人员由车改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的,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中心公务用车驾驶员岗位竞聘。
(四)借用人员由车改单位退回原单位

相关政策

(一)正式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1. 内部安置:安排在车改单位其它岗位的,其原有的技术等级予以保留。调入车改单位本系统事业单位(含调入中心)其它岗位的,按调入后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工勤岗位的可按原技术等级聘任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原在车改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作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年限。
2. 提前退休:按规定享受行政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待遇。
(二)劳动契约制人员的手续办理程式、经济补偿及社保补缴
1. 车改单位应于车改基準日前提前30天向其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通知书,并及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相关手续。
2. 终止劳动契约:按照《劳动契约法》有关规定,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 解除劳动契约:按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的年限: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上述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準,指劳动者在劳动契约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工资项目为: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
4. 在车改单位服务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车改单位应在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前,为其办理参加宁波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缴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的手续办理和经济补偿金标準及计算方法参照劳动契约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补缴由劳务派遣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经济补偿金由车改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属档案1. 劳动契约制驾驶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契约通知书
2. 驾驶人员劳务派遣相关协定终止通知书
3. 劳动契约制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契约证明书
4. 劳动契约制驾驶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係经济补偿金髮放表
5. 终止驾驶人员劳务派遣相关协定经济补偿金髮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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