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是北京市交通局于2000年9月6日发布的,根据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告》和《关于开展小公共汽车考核及车辆检验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所制定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6日
- 发布文号: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号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号
【发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2000-09-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号
【发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2000-09-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通知全文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的通知
(京交城客管字〔2000〕222号)
交通执法总队,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各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告》和《关于开展小公共汽车考核及车辆检验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换髮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对驾驶员、乘务员三个《条例》的考核工作已于9月5日全部结束。从9月12日起,凡不张贴新的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驾驶员、乘务员不佩戴考试合格证的,一律不準营运、上岗。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小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的通告》和《关于开展小公共汽车考核及车辆检验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换髮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对驾驶员、乘务员三个《条例》的考核工作已于9月5日全部结束。从9月12日起,凡不张贴新的小公共汽车监督电话条幅和驾驶员、乘务员不佩戴考试合格证的,一律不準营运、上岗。具体通知如下:
一、新的小公共监督电话条幅为红底白字,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要集中组织,并将旧的监督电话条幅清洗乾净。将新条幅张贴在后风挡玻璃的明显部位,以利监督。
二、9月12日起,市交通局核发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取代原《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準驾证》(下简称《準驾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服务证》(下简称《合格证》),作为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的临时营运资格证件。同时,原《準驾证》、《服务证》废止(原《準驾证》、《服务证》应妥善保管,并凭原《準驾证》、《服务证》与《合格证》换领2001年度证件)。
凡不佩戴《合格证》上岗的,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凡不佩戴《合格证》上岗的,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北京市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分别为月白色和浅粉色。《合格证》上贴有从业人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内容为姓名、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单位、原準运号。《合格证》必须加盖交通局骑缝钢印章有效。
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各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杜绝无证上岗。凡是承包的要终止契约,收回车辆;非承包的除终止契约外,要收回营运证。
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各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杜绝无证上岗。凡是承包的要终止契约,收回车辆;非承包的除终止契约外,要收回营运证。
四、《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合格证》、《小公共汽车乘务员合格证》由小公共管理处负责通知企业统一领取,请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及时核发,要确保驾驶员、乘务员持证上岗。
五、为将上述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要派出专人深入辖区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检查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小公共汽车各种违章的整顿工作,同时要对张贴监督电话条幅和佩戴《合格证》上岗的情况重点进行检查,违者要按照《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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