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无忧险
“学车无忧险”是一款专门为学员设计的学车意外险种,从学员角度出发,兼顾学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意外情况。该保险共包含四个保障项目,分别是驾驶培训费用损失赔偿、意外医疗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赔偿、意外住院津贴。 在驾考有效期内,学员在学车或驾校接送过程中遭遇意外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付金额,而针对驾考五次不过而失去驾考机会的损失,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赔偿。也就是说,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就意味着不必担心因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文名:学车无忧险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学车无忧险
- 包括:专门为学员设计的学车意外险种
- 属于:从学员角度出发
- 包含:因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业背景
“学车无忧险”是一款专门为学员设计的学车意外险种,从学员角度出发,兼顾学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意外情况。该保险共包含四个保障项目,分别是驾驶培训费用损失赔偿、意外医疗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赔偿、意外住院津贴。在驾考有效期内,学员在学车或驾校接送过程中遭遇意外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付金额,而针对驾考五次不过而失去驾考机会的损失,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赔偿。也就是说,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就意味着不必担心因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简介“学车无忧险”是保险公司应对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新险种。同时,涵盖了学车意外医疗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赔偿、意外住院津贴三项保障。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保险的保障期限为3年。
驾考新规的实施,使得考试难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驾考考生因此落马,因此考试通过率不甚理想,这直接导致了学员积压的情况日渐严重。驾考五次不能通过所有成绩作废的严格规定更如“雪上加霜”,牵制了学员们的神经。与此同时,学车驾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也不容小觑。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日益複杂,上路练车的学员也是“危险重重”,教练车事故频发,学员教练受伤甚至身故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在目前国内驾校中为学员提供免费学车保障的并不在多数,而多数驾校提供的保险,其险种保障内容也“单薄有限”。
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和为学员提供更多的学车保障。保险公司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调研与考察,一份专门为学车驾考量身打造的“学车无忧险”应运而生。
相关简介“学车无忧险”是保险公司应对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新险种。同时,涵盖了学车意外医疗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赔偿、意外住院津贴三项保障。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保险的保障期限为3年。
驾考新规的实施,使得考试难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驾考考生因此落马,因此考试通过率不甚理想,这直接导致了学员积压的情况日渐严重。驾考五次不能通过所有成绩作废的严格规定更如“雪上加霜”,牵制了学员们的神经。与此同时,学车驾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也不容小觑。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日益複杂,上路练车的学员也是“危险重重”,教练车事故频发,学员教练受伤甚至身故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在目前国内驾校中为学员提供免费学车保障的并不在多数,而多数驾校提供的保险,其险种保障内容也“单薄有限”。
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和为学员提供更多的学车保障。保险公司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调研与考察,一份专门为学车驾考量身打造的“学车无忧险”应运而生。
推出日期
2014年11月1日正式推出
基础费率
200元/人
特别约定:1、本保单被保险人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驾考学员。2、本保险每名被保险人限购一份,多购无效。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当日24时,本保险契约自动终止。4、《平安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给付金额约定如下:1)被保险人未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前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已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后投保的,且科目二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5次致考试作废,对于第1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8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2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5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3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3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4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考试次数和时间以被保险人参加过的科目二考试凭证为準。3)被保险人已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后投保,且通过科目二考试但科目三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到5次致考试作废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4)被保险人参加科目三考试后投保,且科目三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到5次致考试作废,对于第1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8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2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5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3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3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4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考试次数和时间以被保险人参加过的科目三考试凭证为準。5)保险人首次履行驾驶培训费用损失赔偿义务后,本险种责任自动终止。5、无其他特别约定。
必要性:驾考新规的实施,使得考试难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驾考考生因此落马,因此考试通过率不甚理想,这直接导致了学员积压的情况日渐严重。驾考五次不能通过所有成绩作废的严格规定更如“雪上加霜”,牵制了学员们的神经。与此同时,学车驾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也不容小觑。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日益複杂,上路练车的学员也是“危险重重”,教练车事故频发,学员教练受伤甚至身故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在目前国内驾校中为学员提供免费学车保障的并不在多数,而多数驾校提供的保险,其险种保障内容也“单薄有限”。
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和为学员提供更多的学车保障。保险公司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调研与考察,一份专门为学车驾考量身打造的“学车无忧险”应运而生。
特别约定:1、本保单被保险人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驾考学员。2、本保险每名被保险人限购一份,多购无效。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取得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当日24时,本保险契约自动终止。4、《平安驾驶培训费用损失保险》给付金额约定如下:1)被保险人未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前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已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后投保的,且科目二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5次致考试作废,对于第1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8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2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5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3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3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4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考试次数和时间以被保险人参加过的科目二考试凭证为準。3)被保险人已参加过科目二考试后投保,且通过科目二考试但科目三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到5次致考试作废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4)被保险人参加科目三考试后投保,且科目三考试不通过次数累计达到5次致考试作废,对于第1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8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2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5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3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3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第4次考试后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考试次数和时间以被保险人参加过的科目三考试凭证为準。5)保险人首次履行驾驶培训费用损失赔偿义务后,本险种责任自动终止。5、无其他特别约定。
必要性:驾考新规的实施,使得考试难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驾考考生因此落马,因此考试通过率不甚理想,这直接导致了学员积压的情况日渐严重。驾考五次不能通过所有成绩作废的严格规定更如“雪上加霜”,牵制了学员们的神经。与此同时,学车驾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也不容小觑。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日益複杂,上路练车的学员也是“危险重重”,教练车事故频发,学员教练受伤甚至身故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是,在目前国内驾校中为学员提供免费学车保障的并不在多数,而多数驾校提供的保险,其险种保障内容也“单薄有限”。
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和为学员提供更多的学车保障。保险公司考虑到学员迫切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调研与考察,一份专门为学车驾考量身打造的“学车无忧险”应运而生。
购买
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
理赔
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五)驾驶培训费用损失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档案;
(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契约複印件、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六)若被保险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档案;
(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契约複印件、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六)若被保险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障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契约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契约的约定,均应採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契约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契约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契约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契约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契约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考试过程中,或培训机构车辆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残疾并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的残疾标準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契约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併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投保人所选择的《给付表二》中对应的项目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依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以及保险契约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契约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非因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非教练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一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契约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契约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契约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複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儘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定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契约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契约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契约,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契约。
前款规定的契约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契约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契约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传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传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契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契约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契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契约内容。
变更保险契约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覆,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保险契约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準。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档案和资料:
(一)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契约,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契约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档案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六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机动车辆】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用于驾驶教练用途的非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非营业二轮机车。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契约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定标準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第一条
本保险契约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契约的约定,均应採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契约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契约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契约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契约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契约的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考试过程中,或培训机构车辆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残疾并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的残疾标準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契约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併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投保人所选择的《给付表二》中对应的项目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依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以及保险契约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在本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契约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非因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非教练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一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契约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契约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契约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複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儘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定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契约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契约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契约,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契约。
前款规定的契约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契约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契约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传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传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证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係证明。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学员证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契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契约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契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契约内容。
变更保险契约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覆,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保险契约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準。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档案和资料:
(一)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契约,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契约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档案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六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机动车辆】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用于驾驶教练用途的非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非营业二轮机车。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契约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定标準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表1
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表项目(二)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检查费每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300元,累计给付金额不的超过1000元。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契约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契约的约定,均应採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加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契约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且考试不通过次数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而导致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且无法退回的驾驶培训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契约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考试不通过次数未达到保险单载明次数的;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过当次驾驶人考试中任意科目考试的;
(三)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而导致超过学习时效的;
(四)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本保险契约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契约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契约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本保险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複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儘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定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契约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义务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契约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档案;
(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契约複印件、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六)若被保险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契约,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契约。
前款规定的契约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契约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档案;
(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人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五)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契约複印件、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六)若被保险人委託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託书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档案。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契约,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契约。
前款规定的契约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契约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赔款,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款=驾驶培训费用×(1-免赔率)-免赔额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複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契约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契约及本保险契约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契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与本保险契约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契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条与本保险契约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契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契约内容。
变更保险契约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档案和资料:
(一)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契约,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契约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档案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变更保险契约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契约,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档案和资料:
(一)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契约,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契约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契约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档案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驾驶培训费用】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依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资格后,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範围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包括额外的补考费、住宿费、班车费、场地训练费等服务性费用。
责任区别
平安学车无忧险涵盖了四个方面,分别是驾驶培训费用损失、意外住院津贴、意外医疗、意外身故或残疾。这四个方面不仅涵盖了从学车开始至结束的人身保险损失,更加包含了驾驶费用方面的财产损失。其中,意外险方面範围涵盖了学员学车的全过程,从学员学车接送途中到学车全程,包括了在教练车上、车下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均可赔偿。与其它险种相比,责任保障範围更大。如承运人责任险,只有在承运人被依法认定有责任的前提下,在车上受到伤害才能得到赔偿;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但保障低(一般只有1万元),而且也是只承担学员在车上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学员意外险不仅保障高达20万,还涵盖学车的全过程,只要学员在学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均可得到赔偿,不再区别车上车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大家注意,在其他的意外险当中,发生意外事故,本来没有驾照驾驶行驶的车辆,就是属无证驾驶。不论是车险或个险中的意外险,都属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