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是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 地区:江西省
  • 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
  • 分类:社会

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製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画,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準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採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準。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製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的具体实施範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製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画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档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套用。
第十二条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準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徵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徵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徵收範围、标準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徵收对象、扩大徵收範围、提高徵收标準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徵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单位代征。徵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製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製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製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範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範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製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徵收範围、标準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不徵收专项资金的;
(四)徵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9年7月2日修订的《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王曼萍所作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进一步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进一步重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大“禁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等三方面意见,这对于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政府对审议意见高度重视,明确由省工信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管理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严格把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关”
各地高度重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职能,通过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监督等手段,形成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省工信委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等多个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标準,进一步规範了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内部试验室主任、检(试)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出厂检测能力。下一步,一是加强对相关领域的地方标準制定工作,逐步统一配方标準和检验标準;二是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和内部试验室监督管理,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二)强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按照《江西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地年度考核计画,採取搞好发展规划、建立市场準入机制等措施,通过严把布点方案审批和清理、整顿、规範市场等手段,强化了对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投入270余万元,对200余家生产企业原材料及产品进行了抽检,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加强对企业出厂产品的随机抽查,严肃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发现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按规定严肃处理。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从工程设计、审图、概预算、造价、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格把好质量关。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全省生产企业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推进企业建立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质量动态跟蹤和实时监控,防止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出现安全隐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继续将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二、关于“进一步重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省工信委制定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明确要求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实现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废料回收再利用,并保持车身乾净、整洁,确保车辆行驶途中不沿街抛洒运输物质,不影响市容市貌。同时,要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速度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车辆运输安全。下一步,将加强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组织驾驶人员及操作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省环保厅还将出台《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实施方案》,要求施工现场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出工地需清洗后方可上路,确保车辆运输途中不污染环境。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省混凝土、砂浆‘禁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混凝土、砂浆“禁现”(禁止现场搅拌)政策,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禁现”範围内现场搅拌执法力度,提高了“禁现”城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率。2013年,全省共开展行政执法检查4288次,比上年增加631次;纠正违法现象243起,决定立案89起,对45起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42起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罚款,共收缴罚款308.67万元。通过不断增强执法频率和力度,自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意识得以提高,现场搅拌现象明显减少。下一步,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依法落实“禁现”政策,不断最佳化行业发展环境。“禁现”範围内建设施工项目,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要求编制概预算,并列入招标档案,把好设计审查、施工与验收关。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禁现”範围内建设施工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日常检查,确保“禁现”政策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量。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fendou34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