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丰顺联社”)地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人行、银监和地方党政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业务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2008年12月顺利兑付央专项票据行1.74795亿元,2009年3月初实现联社统一法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简称:丰顺联社
- 地址:丰顺县城
- 专项票据:1.74795亿元
联社机构
丰顺联社下设有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10个部室,辖属网点35个,现有在职员工386人,是丰顺县内机构网点最多、服务範围最广、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组织。

服务社会
目前,丰顺联社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3月底,全县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98768万元,占市场分额30%,居全县各金融机构之首;各项贷款余额125271万元,比年初增加3504万元,占市场份额47.9%,有力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是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手握手的承诺,心贴心的服务”是农村信用社永恆的服务宗旨。丰顺联社全体员工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效的金融服务,开创信合工作新局面!
改革试点
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规範向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定向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向信用杜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第三条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期限2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第四条 专项票据的发行对象为信用社县(市)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人民银行根据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度和改革效果,分批安排发行、兑付专项票据。
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章程》(见附2),为专项票据持有人开立託管账户,办理专项票据的登记託管和代理兑付业务。
第六条 专项票据发行额按照信用社2O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分县(市)以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核定。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準备金。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所有者权益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计算。以上公式涉及各项目数额,均以20O2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基準。
第七条 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列报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省级局)、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联社)。
第八条 省级联社应汇总、审核辖区内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据此提出全辖区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的意见,一併报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同银监会省级局进行审查,并就全辖安排发行专项票据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提出建议,在商请省级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第九条 专项票据的发行条件。专项票据的发行与试点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辖区内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进程挂鈎,该方案包括以县(市)为单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详细计画。该方案经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人民银行即向该省市人民银行政府出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样本见附3)。
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以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0%,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第十条 专项票据发行的考核程式。
(一)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经测算,认为本县(市)资本充足率已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提出按照已核定额度对其发行专项票据的申请,并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书面档案:
1.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书,其中应包括本县(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度;
2.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考核表;
3.20O2年12月末和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
(二)专项票据的发行审查。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会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并将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及其附属档案一併报送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三)专项票据的发行审核。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会同银监会省级局,依据本办法对专项票据发行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正式行文,并汇总填制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考核表,一併分批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四)专项票据的发行考核。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发行申请,按县(市)组织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县(市),人民银行即按规定程式和已核定额度发行专项票据。
第十一条专项票据发行时,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据本办法,与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定书》(样本见附1),其中应就票据的发行、兑付,以及人民银行委託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县(市)联社,应及时按核定数额将专项票据分解到各选人信用社,并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第十二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
(一)专项票据到期时,以县(市)为单位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际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不良贷款比例较 20O2年12末的降幅不低于5O%。
(二)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前项规定的,人民银行给予推迟兑付期2年,该期限内不计付利息。
(三)推迟兑付期期满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仍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
(四)专项票据到期前,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本条第(一)规定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第十三条 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程式。
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经测算,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提出由人民银行到期兑付或提前赎回其持有专项票据的申请,并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到期兑付或提前赎回专项票据申请书,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表、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损益表等书面材料。
专项票据兑付或提前赎回的申请、审查、审核和考核程式,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地址地图
联社地址:丰顺县金盘开发区中兴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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