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川商会
天津市四川商会成立于2009年5月16日,由“天津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伍勇先生髮起,并联合众多津门川渝籍工商界精英人士筹办成立。商会成立以来,在伍勇会长的领导下,一方面以多种形式吸收关心津川两地经济发展的政府领导、经济学家及其他相关人士加盟;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扶助津门川商会员,加强兄弟商会交流,协调政府部门关係,推进津蜀两地合作。商会本着务实、服务、共赢的原则,以叙乡谊、通商情、促发展为理念,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繫,为四川在津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四川企业形象;为川渝籍企业、津蜀两地政府、其它兄弟商会以及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搭建感情交流、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资源整合性平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四川商会
- 地点:天津市
- 属性:非盈利
- 性质:社会团体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天津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Tianji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Business
缩写:TJASCB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天津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的四川籍企业、自然人以及由其出资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促进津川两地经贸合作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加入本会的企业及个人全心全意提供服务;加强企业和政府间的密切联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四川企业和个人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性优势,为津川两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吸引更多的四川企业来天津发展,成为促进津川两地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桥樑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同时服从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中段南侧虹畔大厦办公。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天津市对于外来投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调查、研究上述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组织学习和反馈传递相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谘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加与天津市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间的业务活动,协调、联繫和促进会员企业在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四川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四川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四川企业来天津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津川两省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在天津市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的四川籍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优秀个人及其在天津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签字同意;
(三)由会长及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证作废。会员缴费超过有效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準;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人选;提出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任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商会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作为商会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授权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四)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负责对外联络,协调组织和兄弟商会间的业务合作与交流,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七) 授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稿,须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宗旨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过理事会同意后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商会名称:天津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Tianji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Business
缩写:TJASCB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天津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的四川籍企业、自然人以及由其出资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促进津川两地经贸合作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加入本会的企业及个人全心全意提供服务;加强企业和政府间的密切联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四川企业和个人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性优势,为津川两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吸引更多的四川企业来天津发展,成为促进津川两地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桥樑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同时服从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在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中段南侧虹畔大厦办公。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天津市对于外来投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调查、研究上述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组织学习和反馈传递相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谘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加与天津市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间的业务活动,协调、联繫和促进会员企业在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四川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四川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四川企业来天津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津川两省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在天津市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业务的四川籍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优秀个人及其在天津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签字同意;
(三)由会长及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证作废。会员缴费超过有效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準;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人选;提出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任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商会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作为商会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授权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四)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负责对外联络,协调组织和兄弟商会间的业务合作与交流,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七) 授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四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稿,须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宗旨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过理事会同意后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
一、吸收範围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川籍在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其所在企业成为会员单位。
(二)凡承诺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在津川籍同乡均可以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企业会员、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义务
(一) 遵守天津市四川商会章程;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 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会员如违反会章程,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填写入会申请书及《天津市四川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企业会员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需填写《天津市四川商会企业会员登记表》(加盖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一份及入会申请,一同交到商会已备存档。
五、审批程式
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报批手续,由天津市四川商会秘书处具体经办。秘书处收到入会有关资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川籍在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其所在企业成为会员单位。
(二)凡承诺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在津川籍同乡均可以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企业会员、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会员、个人会员义务
(一) 遵守天津市四川商会章程;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 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会员如违反会章程,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填写入会申请书及《天津市四川商会会员登记表》;
(二)企业会员申请加入天津市四川商会,需填写《天津市四川商会企业会员登记表》(加盖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一份及入会申请,一同交到商会已备存档。
五、审批程式
企业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报批手续,由天津市四川商会秘书处具体经办。秘书处收到入会有关资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