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
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姦、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背景
刑责年龄中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时移世易,当初制定该规定的诸多合理因素,如社会环境单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社会治安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恶性案件极少;青少年普遍比较单纯善良;生活条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较迟等等,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刑责年龄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营养改善,青少年身体发育早就趋向“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令人忧虑,腐败现象严重,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阶层对立日趋严峻,色情暴力影响无处不在,严重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
法律规定
新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姦、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事责任年龄

具体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姦、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係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什幺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责任年龄

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姦、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减轻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中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全处分措施。
完全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年龄认定
刑责年龄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係,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準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係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
刑责年龄

书证
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準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些地区,特别是农村,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範,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按公曆计算的,但在农村,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曆的出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龄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因为一个人一旦出生,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幺阶段什幺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如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管理卡出生日期是1984年10月,起诉认定的也是这个出生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农曆10月生,查阅万年曆,发现1984年农曆闰十月,如果被告人是后十月出生,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或指定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后经休庭补充查证,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被告人系1984年农曆闰十月后一个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亦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可以依靠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如在农村一些地方,由于计画生育管理滞后,超计画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属于“黑户”。还有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搞船只运输的,常年在船上,户口未及时申报,或他人代为申报,这样,可能造成年龄认定的差异。因此,书证无法认定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邻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亲戚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採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分析定之。如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父母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方便将其出生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由于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意採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发现与证人证言证实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际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正确的评判。
鉴定结论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準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覆》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託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準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準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处理原则
1、不涉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涉及是否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3、虽未查清被告人準确出生日期或实施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国外情况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準定罪和量刑。再如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这样区别处罚更科学。
目前,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的国家有英国、日本、义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
案例
2016年1月18日下午1点35分,11岁的广州番禺区石壁街韦大国小五年级女生小盈(化名)在上学途中失蹤。19日晚9点50分,警方在学校附近的广明高架桥底发现小盈的尸体,经法医初步鉴定,小盈死因有可疑。20号上午11时许,番禺警方在案发地附近抓到犯罪嫌疑人——19岁的广西人韦某。
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韦某交代,他是临时起意姦杀了盈盈,但上述报导表明,他之杀人绝非偶然,从其屡次作案的行迹看,他这次不杀盈盈,下次还可能会杀害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