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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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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03年12月1日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範基地作用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植物园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总面积136公顷,其範围以国家批准的建园规划为準。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植物园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蒐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
第六条 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植物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採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建设。
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编制和调整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本着保护第一、引繁并重、布局合理、长短结合、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批准的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植物园内植物及时进行记录管理,建立栽培及资源管理档案。
第十条 植物园应当开展本省及东北地区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迁地保护工作,引种、驯化和培育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温带、寒温带优良植物品种,提高科研、科普、旅游、观赏价值。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对因施工毁坏的植被和设施,应当依法赔偿。
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十二条 在植物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的範围内进行。
确因科研需要对植物进行採样的,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批准,由植物园管理机构指定专人採集,并交纳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不得採伐植物园的林木。确因防治病虫害、促进林木生长等必须採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採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植物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并与周边单位、社区签订森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植物园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和9月15日至11月15日。植物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年物候情况延长森林防火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植物资源安全。
第十七条 进入植物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植物园的各项制度,服从植物园管理人员的管理。
植物园内可以适当设定必要的商亭。从事商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指定的位置经营,不得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林业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园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植物园内植物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园区治安,依法查处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在植物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
(一)盗伐、盗挖植物园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盗挖株数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毁坏林木致死的,责令补种致死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植物园施工或者进行城市公用设施维修、改造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植物园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和废气及生活污水,或者向植物园内和围墙、围栏外侧十米範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植物园各种设施及标誌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倍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进入植物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埋坟、开垦、取土等破坏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挖蚯蚓等破坏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防火期内在室外吸菸或者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十)擅自折枝或者採集植物花、果、茎、叶、根、皮、种籽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植物园内随地便溺、吐痰、丢弃果皮、纸屑、水瓶等垃圾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二)在植物园设施及植物体上乱刻乱画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进入植物园的,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园管理机构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严格执行植物园发展建设规划的;
(二)不认真履行植物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的委託,现就《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始建于1958年,总面积136公顷。做为我省林业科研教学、国家科普教育、全国花卉生产和东北地区珍稀植物保护四大基地的植物园,担负着蒐集、保存、保护温带和寒温带森林植物种质资源及引种、驯化、繁育等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科普宣传教育的任务。建园四十五年来,先后从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引进植物3000余种次,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开展长期的种子交换关係。园内植物品种现已达到1200种以上,森林覆被率达90%,体现了我国东北地区主要森林植物群落类型,成为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森林植物的橱窗和缩影。但自1988年植物园对外开放以来,在管理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破坏植被、滥占林地、损毁设施、猎捕鸟类等现象时有发生,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由于投入不足,影响了植物园的开发建设;因周边居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较差,给园区管理和森林防火带来很大难度。我省森林植物园是全国十个具有国际植物园使命的植物园之一,也是国内唯一处于省会市区内最大的一片森林绿地和氧源地,被誉为“哈尔滨之肺”,它的存在对调节城市小气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植物园于2001年开始进行维修改造,为哈尔滨市市民提供了极好的科普教育和休闲娱乐场所,也成为城市生态旅游的重要景观。因此儘快制定一部专项法规,依法加强植物园的保护 、建设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规章。
该条例为农林委员会直接牵头起草的法规草案。农林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林业厅的有关人员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结合植物园实际,借鉴了省外植物园的先进管理经验。为了确保法规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徵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计委、省编委及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涉法部门和基层工作同志的意见,组织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农林委员会对条例草稿进行了两次审议,并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修改,形成了该《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植物园所在地人民政府保护责任问题。进一步加强植物园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好市区这片珍惜的森林绿地,提高辖区内居民自觉保护植物园生态环境的意识,需要发挥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中规定,植物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应当给予扶持。同时也明确了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2、关于拓宽植物园开发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植物园为省属公益型科研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一直靠省财政拨款,机构经费仅满足职工开支,用于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为了保证植物园的可持续发展,除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植物园通过生态旅游积累建设资金“以园建园”外,还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吸纳各方面的资金,开发建设植物园。因此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採取合资、合作、捐赠等形式,参与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开发建设。
3、关于植物园林地保护问题。鑒于植物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今后处理城市建设和植物园保护的关係上,应当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植物园林地用途。禁止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4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自上次常委会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林委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了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比较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林委、省林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经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为了更加準确地体现立法宗旨,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本条例的名称修改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并对相关条款表述也作了修改。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依法”二字删除;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将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对因施工毁坏的植被和设施,应当依法赔偿。”;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植物园内可以适当设定必要的商亭。从事商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指定的位置经营,不得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毁坏林木致死的,责令补种致死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植物园林木的”修改为“植物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林木的”。
七、经研究,将该法规施行时间确定为2003年12月1日。
另外,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也进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经用下划线进行了标注,就不一一汇报了。
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15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多数组成人员认为,始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唯一能够代表我国东北地区主要森林植物群落景观类型的省森林植物园,不仅对研究和保护温带、寒温带森林植物种质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同时作为哈尔滨市区内现存的最大一片森林绿地,对于调节、改善城市的小气候和生态环境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制定一部单项法规,依法对其加强保护和管理是必要的。但也有一些组成人员对此项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异议。会后,为进一步了解植物园的实际情况,人事委员会、农林委员会组织在哈的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赴植物园进行了视察。参加视察的人员一致认为,从植物园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不适应该园的保护和发展的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是可行的。同时,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农林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召开座谈会,认真徵求了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经法制委员会9月28日第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植物园管理机构的执法许可权,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认养的规定,表述为:“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採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建设。”;删除第三款中省森林植物园作为表彰奖励主体的规定,表述为:“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三、根据哈尔滨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经批准的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条例草案中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合併,同时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数额和幅度作了较大修改。第三项的“一万元至三万元”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第四项中的“一千元至一万元”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第五项中的“二倍至五倍”修改为“二倍”;第六项中的“一千元至五千元”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第七项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作了调整,表述为:“埋坟、开垦、取土等破坏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挖蚯蚓等破坏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第八项中增加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吸菸、用火行为的规定,表述为:“防火期内在室外吸菸或者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上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分组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三项中规定的禁止室外吸菸和使用明火的规定扩大到非防火期。考虑到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对野外用火的禁止性规定仅限于森林防火期内,另外,在非防火期,已经萌芽的树木和植被的可燃性很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法制委员会会同农林委员会、省林业厅认真研究后,认为还是不做修改为好。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也进行了修改,所有修改的内容已经用下划线在草案修改稿中进行了标注,就不一一汇报了。
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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