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亲职教育法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些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还有一些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放任孩子,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另外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中也容易被忽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亲职教育法》,推广和普及科学的亲职教育,明确亲职教育的内涵、义务和责任,确立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
简介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教育方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普及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到发展远程教育、民办教育、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法制建设等等方面,中国教育正在全面、精细、高速地发展着。但是,与前面各方面均有所建树的教育成就相比,不相称的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教育空白,它不仅在过去、还是将来,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愈来愈严重地阻碍教育事业的继续发展,影响现有教育成就的实际功效,成为中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它就是中国的亲职教育。
内容
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专门的“亲职教育法”,西方已开发国家普遍把促进亲职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亲职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只有我国台湾于2003年2月6日颁行了《亲职教育法》,并于2004年2月13日公布实施了《亲职教育法施行细则》。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亲职教育法”对确立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亲职教育的指导、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亲职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另外把学校也列为亲职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要设定亲职教育课程,这样亲职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能到位。
第二,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亲职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吸纳与亲职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亲职教育社会支持网路系统。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应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亲职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第三,确立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让它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还应明确规定亲职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亲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亲职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範围,以提高亲职教育工作的绩效。应对农村地区的亲职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亲职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此外,亲职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亲职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亲职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亲职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亲职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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