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划分中华民国国家领土为不同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的制度,其行政区划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别区、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 依据:《划一现行各省行政官厅组织令》
- 完成时间:1922年
- 行政区划:二十二省、四特别区、青海、西藏
- 所属国:中华民国
依1913年1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划一现行各省行政官厅组织令》、《中华民国划一现行各道行政官厅组织令》和《中华民国划一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专》的规定,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分省、道、县三级。其省级为:①一地方,即京兆地方;②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台湾省),即直隶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③四特别区,即热河特别区、绥远特别区、察哈尔特别区、川边特别区;④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别区分道。京兆地方、道分为县、设治局,为初级行政组织。1922年,全国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县,十二设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当于内地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