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23年商标法
中国1923年商标法是中华民国建立后,商标工作由工商部接管,1913年,工商部改为农商部,设立了商标登录筹备处。1923年初,在农商部备案的商标申请达1000多件。1923年农商部拟定了商标法44条和实施细则37条,同年经参众两院通过。1923年5月4日颁布实施。1923年商标法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该法还规定了商标评定程式、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和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
1928年国民党政府设立全国注册局。同年又改为商标局,该局继续沿用北洋政府1923年的商标法办理商标事宜。1929年,商标局组织修改1923年商标法。1930年立法院通过了商标法40条和实行细则40条,并于次年施行。1930年商标法採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商标评定等问题与1923年商标法相似。该法通过之后,实业部发出通令,严禁仿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否则,即以仿造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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