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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在2008.09.26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8.09.26
  • 实施时间:2009.01.01

规定全文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和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提供谘询和服务。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七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四)省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业务,分别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誌,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德教育。
第九条 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複印件与手术病案一併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凡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除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持有《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十二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业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準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开展染色体检测业务未备案的,由县级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当前我国人口发展领域和计画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呈升高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係到广大人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国务委员华建敏要求,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立法规划。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已经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确定为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分别为119.4∶100和115.12∶100,远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例。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提高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本规定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持续时间过长,将会造成大量成年男性或女性难以婚配,给婚姻家庭带来巨大冲击,导致家庭结构不稳定、性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恶化等严重的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制定本规定,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婚育观念,增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效果,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本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都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很原则,特别是对相关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使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无法可依,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有利于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本规定是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方面做了许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发展,基层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和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打击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完全适用,需要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加以充实和完善。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建议省上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社会各界对加快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抓紧制定我省的规定势在必行。
二、规定草案制定过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本规定出台前的準备工作,去年全省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集中活动。省人口委下发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各市州按照省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部门协调配合,组织联合执法,开展了集中整治,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共清查计生和医疗机构12428个,查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1247个;打掉了一批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黑诊所”,没收B超97台、吸引器108台、其它医疗器械577台(件)、价值87773元的终止妊娠药物;处理有关人员215人,行政处罚47.53万元。在活动开展的同时,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组织人员负责起草、调研工作。4月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先期介入,组织有关同志去已经出台规定的湖南、海南两省,就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学习调研。5月份之后,起草小组先后多次到全省各地就打击“两非”活动进行工作督查和调研,了解基层在治理性别比活动中存在的问题。9月底完成《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初稿。10月份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徵求有关部门和市州的意见,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徵集意见,召开了立法顾问、人口学专家、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经2008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规定草案。
三、本规定的几个主要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在制定本规定时突出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部门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民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要求,强化细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管理监督。
(二)建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準入制度”和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要求,建立了B超使用管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画生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购置、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三)规範药品销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和国家卫生部、药监局、人口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强化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也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四)严格手术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要求,严格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一般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确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依法监管和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要求,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规定。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以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7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规定对于促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提高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规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从三个方面开展了规定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省计生委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繫点广泛徵求意见。二是召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计生委的负责同志座谈,就卫生、计生委和药监三家行政部门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沟通,统一了思想认识。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规定草案中有关专业术语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修改。
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顾问提出,草案规範的主要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两方面的内容,有关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宣传教育及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的问题与规定草案虽然有联繫,但是不太密切,并且这些内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规範,在本草案中不宜再做重複。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顾问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概念过于笼统和原则,应当对其进一步具体细化。本条虽然对哪些机构有资格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业务进行了规範,但缺乏相应的程式性和操作性规定,建议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条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要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但现实中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有的是县管,有的是市管,而有的则是省管,草案作这样的规定,与实际不太相符,建议予以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凡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建立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但对开展此项业务的批准许可权规定得不够清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批准”的原则进行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条款的逻辑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对《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4日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即:“省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该款第(四)项。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建议删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位置对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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