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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全名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以下简称布朗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 外文名: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 地点:美国
  • 属性:诉讼案

案件背景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当时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最后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能够达成一致,使得最高法院在本案(及其牵涉的法律原则)上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同时9:0的票数也表达了最高法院种族隔离方面采绝对反对态度的政治意涵,也因此在接下来的所有抗诉到最高法院的种族隔离争议的法律都被判决为违宪。在厄尔·沃伦主笔,其他大法官全体加入的法院判决书里面,最高法院提到了以下几点:
为了理清第十四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的适用範围究竟有没有涵盖公立教育的问题,法院对于第十四条修正案需不需要采历史解释?亦即,第十四条修正案形成时,制宪者的原意(framers' intent)是否重要?制宪者的原意可否适用在本案?
法院认为,讨论制宪当时的背景,并不足以解决本案的问题,因为双方无论如何都一定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或得知制宪者的原意究竟为何。
既然制宪者的原意无法列入考量因素,解决本案问题的方法究竟为何?问题点在哪里?
由于本案与之前的类似案件不同,在所谓的有形因素(tangible factors,例如课程、师资、建筑物、硬体设备等)原告与被告并无争论,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点在于“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因此法院当然无法仅就有形因素审查;同样的,法院也不能仅从第十四条修正案形成时的背景进行比较,因为在本案中所争执的是的是种族隔离在公立学校教育上面所产生的影响,但是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立法当时(1868年)或者是普莱西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形成时(1896年)公立学校教育尚未普及,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拿来讨论。因此法院必须衡酌之处在于种族隔离本身在公立学校教育究竟造成了哪些影响,法院必须从公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学校教育本身在现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种族隔离教育造成的实际影响面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解决问题。
现代社会中教育的本质及其功能为何?
提供教育是现代政府的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培养良好的公民,使小孩子能够认识文化价值,使其适应整个社会,并使得他能够接受随后一系列进入社会(社会化)的训练,小孩子未来在社会上的发展如何,能否成功,也与他的基础教育息息相关。以上种种,都说明了受教育是一种权利。既然政府接收了这样的权利,必然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且此提供必须是平等的。
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是否剥夺了黑人学童的权利(因而违反同等保护权)?如果是,究竟这样的措施剥夺了哪些权利?
儘管种族隔离表面上(例如在硬体设施、师资、课程等)的可见因素是平等的,但是有许多无形因素(intangible factors)却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习的能力,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的机会等;此外,在中国小更重要的是,隔离教育会使学童对自己形成一种“自己是次等的”的自我认同,这种认同感觉会伤害学童的心灵,同样也会影响他的学习动机以及未来心灵的正常成长。法院在此引进了许多心理学上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从以上几点论证,法院因此判决“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公立中国小中,因为隔离的措施本身即是一种不平等(inherently unequal),因此不再适用。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因此违宪,法律因而不适用于个案中,黑人学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的权利不得被拒绝[32]。
而另外一件相伴案件波林案中,因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由联邦直接管辖,直接适用联邦法律而不适用州法,法律依据不同,因此最高法院另外做出判决。由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只规範州而不直接适用于联邦[33],因此最高法院利用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式”条款,说明“同等保护权”与“正当法律程式”并不互相排斥,指出种族隔离法律的实行并没有合理目的(any proper governmental objective),因此剥夺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式,且参考布朗案的判决,法院指出联邦对于人民的基本保障责任不应该比州还轻。综合上述理由,拒绝黑人学生入学的种族隔离措施因此违宪,黑人学生得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布朗第二案虽然最高法院已经将公立学校教育需种族隔离的法律宣告为违宪,但是并没有详细地谈到如何执行的问题。鑒于美国社会的複杂,各州之间可能都有不同的社会情况,最高法院因此在布朗案做成决定的隔年(1955年),邀请各州的法务部长以及联邦的法务部长讨论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经过多方讨论之后做出判决,决定将所有类似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争议案件重新发还各级地方法院,并且指定各级法院必须依照布朗案中所创立的一些原则进行审查,并且依照各地区不同的社会情况做出裁判。这个判决就是通称的“布朗第二案”(Brown II)。最高法院指出,在各州转型至非种族隔离为基础的教育系统的过程中,各级法院可以终结任何可能遇到的障碍。
布朗第二案
然而,最高法院鑒于各地区可能的複杂性,并没有强制必须要在什幺时间之前完成废除种族隔离的措施;相反地,法院仅指出此等解除种族隔离的措施必须以“十分谨慎的速度”(with all deliberate speed)实行。而这也造成有些州(特别是南方各州)常藉故而拖延实行废除种族隔离的措施。

社会影响

对于教育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种族隔离的教育措施违宪必须终止,因此美国各地的中国小自此以后种族隔离的现象不再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后来在他案也同样扩张适用,因此影响层面也扩及至大学教育,美国的大学中原本存在的种族隔离政策也因此被解释为违宪。
对于教育的影响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说明各地应以“十分审慎的速度”改善,并未明确订定措施必须完成的限制期间,因此在美国各地(特别是南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抗争”,藉以拖延中国小中种族融合措施的完成。
例如,在1956年,由101位分别来自各地的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及参议员共同签署并发表了《南方宣言页面南方宣言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The Southern Manifesto。》,反对最高法院关于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要求。
1956年在维吉尼亚州,参议员哈利·伯德页面哈利·伯德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Harry F. Byrd, Sr.。组织了一系列的反对活动,例如为了避免种族隔离政策被废止而乾脆选择关闭学校,以及联合当地议员建立一系列阻止废除种族隔离措施的法案(虽然这些法案后来大多被法院废除)。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长Orval Faubus命令了当地的国民兵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学页面小岩城中央中学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Little Rock Central High School。就读。虽然州长后来与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面谈后撤走了当地国民兵,却纵容当地的种族主义份子在校园周围引起动乱,阻挡黑人学生上学,甚至还把黑人学生赶出了学校,也因此艾森豪总统派出美国第101空降师中的 1,000 位伞兵来维持秩序,协助黑人学生能够顺利进入学校就读。
在1957年,佛罗里达州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回应有些不同。当地的议员驳斥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且宣称这个判决无效。然而佛罗里达州的州长莱罗伊·柯林斯页面莱罗伊·柯林斯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LeRoy Collins。拒绝签署,并声明州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当地盛行的观光产业以及外界对于佛罗里达州的印象可能就是导致议员和州长态度分歧这一现象的原因。
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兵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象徵性地不让两名获準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宣称“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动”。联邦法务部副部长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还受派到当地与乔治·华莱士斡旋。最后约翰·甘迺迪总统签署了命令,使国民兵指挥权由州转移至联邦,迫使乔治·华莱士放弃计画。这也就是着名的“挡校门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而这也是他当选州长时“种族隔离现在存在,明天继续存在,种族隔离将永远存在”("segregation now, segregation tomorrow, segregation forever")[47]政策的象徵之一。
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本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影响层面不只有在教育方面,随后有许多黑人都对于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措施提起诉讼,并且引用本案作为理由,常常获得胜诉。本案判决确实对于黑人争取废除种族隔离有巨大的帮助。例如在1955年,罗萨·帕克斯为了抗议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关于公车必须依种族不同隔离乘坐的法律规定,她自己因为拒绝在种族隔离的公车上让位给白人而被逮捕,后来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协助下以全体黑人市民的名义对市政府起诉,主张市政府的法律违宪,并且引用布朗案作为辩护理由,最后获得胜诉,罢坐行动的目的最终获得成功。
对于黑人争取权利的影响
然而由于布朗第二案并没有明确订定废除种族隔离学校制度的明确时间,因此许多州政府常藉故拖延废除种族隔离措施,且许多州政府同样也以判决本身只限于教育设施的改进,并没有规定其他设施也必须同步废除种族隔离使用为理由而继续实行种族隔离的制度。州政府的这些作为反激起了黑人更团结一致对抗种族隔离、争取权利。除此之外,限于宪法本身是一部规範国家与人民之间关係的法律,判决本身只能规範政府的作为,使政府不得实行种族隔离措施,对于私人间的关係仍无法限制,例如许多私人拥有的餐厅及交通业服务者仍然还是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为了达成全面废除种族隔离的目的,在马丁·路德·金恩倡导不合作运动的理念下,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一步一步的展开,挑战美国各地对于黑人不合理的歧视以及种族隔离。例如就在罗萨·帕克斯因为搭乘公车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逮捕后,名为蒙哥马利改进协会页面蒙哥马利改进协会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The 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的组织于是成立,在马丁·路德·金恩的带领之下开始了罢坐公车、集体杯葛的民众运动。直到国会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页面1964年民权法案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的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49]对黑人隔离或歧视,这一问题才初步获得解决。

批评与讚赏

威廉·伦奎斯特在1952年他还是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的助理时写了一则标题为《种族隔离案件的一个随意想法》的备忘录。他写道:
我知道我这幺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幺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虽然威廉·伦奎斯特本人后来在他1971年成为大法官的国会备询以及1986年成为首席大法官的国会听证上,否认那份备忘录是他写的。而他本人在大法官任期内也没有任何要把布朗案推翻的意思。
布朗案的判决到今日仍然仍是充满争论的。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汤玛斯页面克拉伦斯·汤玛斯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Clarence Thomas。在Missouri v. Jenkins写下意见,指出布朗案事实上被法院所误解了:
…布朗案并没有指出‘种族孤立’的学校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判决中所指出的伤害原因只有出自于‘法律上的隔离’,而没有‘事实上的隔离’。事实上,布朗案判决的做成并不需要依赖任何心理学上或社会科学上研究而得的知识。一个基本的原理事实是政府不能依据种族的不同而有任何对公民的歧视……种族隔离并不是因为会对人产生心理上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违宪。真正使种族隔离制度违宪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公立学校提供了不平等的教育设施而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就算情况倒过来换成白人小孩因为得到较差的资源而对自我产生耻辱感也是一样。心理上的伤害或利益在是没有关连性的。……就如同我们现在所见的一样,废除种族隔离措施并没有如预期一般大幅促进黑人学生的学习成就,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黑人学生在周遭环境的成员全与自己同种族时──与周遭是一个种族融合的环境的相较情况下──就会学习的比较差。黑人学校因为特殊的‘历史与传统’,可以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学校象徵黑人社区的中心,或者提供黑人自己独立不同的领导才能、成就等教育榜样。
某些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Raoul Berger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书《用司法统治国家》中,解释布朗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意涵原本无法受到保护。他引用Civil Rights Act of 1875制订时同样并没有禁止学校种族隔离佐证这样的论述。然而同样注重解释宪法原文意涵的人如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enth Circuit的法官Michael W. McConnell在他的文章“文本主义与废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却主张当时制订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试图重新塑造美国种族现状的情况下,会支持南方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措施。
布朗案同时也招来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评,有些人认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依赖心理学知识确立种族隔离带给黑人学童伤害是不必要的。举例来说,Drew S. Days写道:
过去我们早已经建立一套衡量种族分类法律是否违宪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没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伤害或者是社会科学实证的证据作为衡量基準。这样的方法是建立在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中所指出的原则:‘对于所有自由人来说,仅仅因为祖先不同而有差别待遇,这样的差别待遇就其本质而言是可憎的,因为身为自由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他与其他人相比时皆有平等原则的适用,以作为他存在的前提。’
Robert Bork在他的书《美国的迷人处》中这样讚美布朗案:
1954年布朗案出现判决结果之前,种族隔离明显的很少创造过任何真正的平等。撇开心理上的因素不谈,单就硬体设施而言,黑人所能享有资源的远远不及白人。这些事实都在几次的法院判决中显示出来……因此,最高法院现实中可以有的选择,不是维持种族隔离、废弃要求实践平等的主张,就是禁止种族隔离以达成实现平等的目标,没有第三种选择。每一种选择都会违反宪法本文的意涵,但违反宪法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种族隔离与平等本质上就不能相容,制宪者在当时不可能想到这一点,因此两者不能兼得。当所有人认清这一点的时候,最高法院很明显的会选择平等,而禁止州法进行的种族隔离。赋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命的正是平等,而非隔离,这是在法律尚未成文之前就已存在的事实了。
美国官方当局今日则是毫无异议的给予布朗案掌声。2004年5月布朗案届满五十周年时,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希在庆祝“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页面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国家历史遗址并不存在,英语维基百科对应页面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National Historic Site。”成立的场合中,称呼布朗案“一个使美国永远更好的判决”。大部分的参议员及众议员都对这件案子大声欢呼。

参考网页

(英文)布朗案的布朗.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布朗案背景摘要及问题.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国家公共电台:回顾布朗案.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非裔美国人的历史:布朗案.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布朗案基金会.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美国国会图书馆展览:布朗案五十年.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霍华德大学法学院布朗案五十年庆祝及纪念首页.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法学院资讯网.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伊利诺州布朗案五十年委员会.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美国国家档案馆教学档案:布朗案的判决论述.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判决全文:
(英文)波林案判决全文.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英文)布朗案判决全文.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判决摘要:
(中文)布朗案判决摘要.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中文)布朗案判决摘要.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中文)美国之音法律视窗节目关于布朗案的介绍.于2008年6月20日查阅.
(中文)杰克·格林伯格捷克回忆录.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中文)创造历史: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50年(一).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中文)创造历史: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50年(二).于2008年5月30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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