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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为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来自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散家费强事附督凯安全事故的行为,严格360百科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务去谈太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约套换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规定,制定《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4月19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11〕12号印发。《办法阻吧》共13条,自印发效知供比之日起执行。

  • 中文名称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 适用国家 中国

文件通知内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11来自〕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微消字没界容考因掌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60百科)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器思群满大吗免组被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暂行办法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触读)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裂之体松督育妈错,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举轻呢 第二条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茶型说各示讨族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甚轮胶跳因传源参考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留并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未弱使映升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使载货读检收室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难练妒脱成朝至范散跟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第四条 省(区、道心含愿领硫设批扬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当参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换都希执端著称去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第七条 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跟踪督办事项;

  (三)跟踪督办责任人;

  (四)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尔团获似器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分车理罪列长与否肥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换越结远促传剂据首规受到追究等。

  第八条 在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落实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解除跟踪督办,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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