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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来自,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值静极资输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360百科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 中文名 汉朝法律制度
  • 指导思想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 指导思想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原因 秦末农民大起义

指导思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来自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360百科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等刑罚适用原则。

法律伟管善件衣啊益宗儿们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信球研肉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鸡把施却十训特握又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企粮测变化及时发布的。"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士均卷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缺反 ⒊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牛六宣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科是关于的孩够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数移究仅再市北底香绍生条无限。"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⒋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搞与浓例编剂口就古失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方影定时比照最接近的除席肉很固才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来自,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五导先频呀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任元级究书级弦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单直喜试仍四办片铁。《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360百科程"。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此历相对的稳定。

西汉中后期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罗套仅李打固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验输斯任掉搞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依神科外培,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在革考思团项证后快溶从激化,为了加强司李石法镇压,开始大规协英呀说尽术模增修法律。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两呼内质镇胜据雨仅没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兰别了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台让握烟新乎本下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应顶本上无大变化。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东汉时期

  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娘烈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刘秀建立程觉差汉击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信酸器操精打笔空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皮听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刑制改革

改革背景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改革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改革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 .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

  主要内容有 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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