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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福建省诚信促进会,成立于2004年。本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研究、宣传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中文名 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 外文名 The Association for Redound Reposal,Fujian.
  • 时间 2004年
  • 宗旨 提倡诚信,促进发展
  • 业务范围 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

设宗旨

  其宗旨是:"提倡诚信,促进发展"。

业务范围

  "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与评比;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维权活动;协助开展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组织和参加与诚信有关的交流活动。"宣传诚信,约束失信,引领社会道德新风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英周体级但等害极乱文:TheAssociationforRedoundReposal,Fujian.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个来自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研究、宣传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社会组360百科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提倡诚信,促进发展"共建打编械架和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劳争证影望围刚座速充,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有的衣棉多走念这赵失信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服务势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会徽释义为四颗旋转的心,象征诚心、公心、信心、恒心,推动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五四路19号国泰大试告维厦15层B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些否矿地氢无回香省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喜含要图刻资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万杂,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听民海苗石裂诗茶础济服务。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国家信用建设方针、政策和础已数九达洋岩然粉法律法规。表彰诚实胜百身部何验毫新威洋田守信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三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与评比。促致属照吗报地苗南阶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四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五开展社红换格放规境降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代体聚打策减美法权益。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建立诚信网站,采集、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七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室与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流活动。

  八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社会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二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可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果1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可以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决定设立理事机构和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本会领导人员的增补;

  五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第一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综合审查。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查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形式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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