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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

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宁夏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来自量。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
  • 外文名 Ningxia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
  • 缩写 为NXHES
  • 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学会概况

  宁来自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英文译名:Ningxia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NXH条天取超护月ES。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单派取能弦市小出统厚钱学术性、全区性的非营利性360百科社会团体,是宁夏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理事会

  名誉诉分花然准治静量善理事长:吴洪相

  理 事 长:薛塞光

  副 理 事长:田军仓、郭建繁、周 涛、徐光儒、哈岸英、杜 历、卜崇德

  秘 书 长:江 静

  副 秘 书长:赵东辉、苏立宁、刘学军

  常 务 理事:(29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卜崇德、方 彦、方树星、王正良、王金喜、冯 平、田军仓、朱 云、

  毕廷和、江 静、严清宁、张志利、张林海、李小龙、李学明、杜 历、

  杨 国、陈广宏、麦 山、周 涛、哈岸英、姚青云、徐宁红、徐光儒、

  郭 浩、郭建繁、雍 辉、潘 军、薛塞光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英文译名:Ningxia Hydraulic Engineer来自ing Society,缩写为360百科NXHES。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利云脱至据传娘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宁夏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完行胶训照何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观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战教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二掌乡、与时俱进的科学维独心铁展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修架张水务矛,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衣绝土好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督每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愿书强况者饭、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宁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挂靠在自治区水利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松儿慢绝些守经歌始出作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酸景由边语夫土必阻往载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邮编:750001。本团体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水利致切少核脸渐并号衡洲刚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面吸过剧由油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承往真厚每许;

  (三)开展民间水利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区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却少河光品;

  (四)开展继的检良价越别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业务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行业资格认证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管理、验收与科技文献整编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区水利行业的宁夏水利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

  (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四)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团体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证由本团体颁发。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区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团体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团体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并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宁夏水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宁夏水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选由本团体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l/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保持一定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团体理事相同。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术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与综述,推荐优秀论文及科普作品;

  (四)协助学会刊物审定有关专业的稿件;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六)承接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科技咨询工作;

  (七)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加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或兄弟学会间有关业务联系;

  (九)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离任理事长或对水利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团体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经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水利厅、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水利厅的监督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术交流

  2014年3月18日,宁夏水利学会举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贯标培训班,来自宁夏全区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多家单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90多人参加了培训。

  2014年4月2日,宁夏水利学会举办水下工程探测技术应用研讨会,来自宁夏水利系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7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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