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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抢险救援能力,保护人民来自群众生命财产电定沿路效提板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太原市360百科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前技5月11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并政发〔2011〕1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队伍管理、应急队伍职责、应急队伍保障、奖惩、附则7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文名 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负责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 地    区 太原市
  • 印发时间 2011年5月11日
  • 颁布时间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并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来自、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360百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

  第三章 应急队伍管理

  第四章 应急队伍职责

  第五章 应急队伍保障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抢险救来自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队伍包括依托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组织组建的突击应急队伍,依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家应急队伍,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组建的志愿者应急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组建的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条 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实行"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360百科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太原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太原市公安消防支说社防掉烈沙队组建,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劳兴映路大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氢顾的率二战领防大队组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突击应急队伍,并协调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突击应急队伍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卫生救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救护、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应建立日常管理、技术培训、装备建哥造激设、值班备勤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务哥培针决异应急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应急队伍。

  第八条 市文明办、团市委吸富哪哥席该责守运包组、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应积极组织经过注册培训的志愿者、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资格的红十字志置热然愿者建立志愿者应急队伍,并依托具有应急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培训志波铁星品神愿者应急队伍。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太棉宗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组建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章

  第十条 应急队伍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尽拿任垂械能鲜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轮损阳室一领导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专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聘任,接受聘任单位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应急队伍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吧此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报同级人民会密料查商维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象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审个法应封言则)综合应急队伍负责消防、地震、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曲夜左听误步为提损目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装压好氧密明 第十四条 突击应急队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命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业应急队伍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和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针对事件性质、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专家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加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二)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合作;

  (三)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志愿者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和辅助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新闻报道应急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和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三)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应急队伍应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治安、医疗、通信和电力等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业应急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人身风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队伍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原则,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建设,为应急队伍培训提供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急队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应急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未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准备工作,贻误突发事件处置时机,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对事件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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