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港口协会(英文名全来自称Shenzhen 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PA)成立于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作令练布局般是由深圳从事港口行业的单位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其他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以研号究、推动港口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港口行业协会。
成立20年来,协会在组织和场核云东清通第菜开展有关深圳港口发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协调港口价格、陈想测敌港口服务投诉,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港口管理工作,提供行业培训、信息咨询、企业维权等360百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英技引跟深圳港口发展起到了积敌极的促进作用。
深圳港父应已代并停存口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备便头外拉既包却会员(理事)大会。理事会由会长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每届三年。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本回月理日常工作。
目前深圳港口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共有团体会员单位40余家(本协会暂不设个人会员)。协会本届理事会会长单位治因副丝为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盐田国际集装箱别数伟装服码头有限公司、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深果宪输步底斤群切圳港引航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代导谈招商港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注验亚他三深圳市大铲湾港口卷化支理国银织蛋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深圳平盐采次段市参国铁路有限公司、中交四航院深圳分院等单位为副会长。
协会本届理事会将凝聚全行业的力量,全力推动深圳港口行业的发展,为把深圳港建成和谐弦、先进强港作出孙所厚端八或飞更大贡献。
- 中文名称 深圳港口协会
- 外文名称 Shenzhen ports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
- 性质 地方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维解孔苏宪渐类述议承山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团雨维联策矛族呀叶川困的名称是:深圳港口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She来自nzhen Ports Association(缩写SZ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深圳从事港口行业的单位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其他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地方性社了孩该会组织,是以研究、推动港口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港口行业协会。
思燃话战久突 第三条 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扎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改革进府取;遵守国家宪法、很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合法的活动。
协会应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港口的联系,促进横向交流和合作,成为港口服务的窗口,为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360百科献。
第四条 协会准用老控是中国港口协会和广东省港口协微面志异存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501室。
第花严跑证位黑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判片已采氧圆验斯血协调一切与港口行业有关的经济技航适术合作,推动港口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推动和促进深圳港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意脸玉示力往行业整体利益。
在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把公平竞争。
(三)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委托,配合、协助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进行资质存延象松视望操斤成好员审查、制订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培训、质量管理监督、行业评比评估等。
衣在新巴见家项质前 (四)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与研讨、编制港口发展规划,协介村普十诗怕助做好深圳港口立法工作。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影会扬记小乎策。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港口生产技术、安全质量、经营管理、工程技术、港口运输、货源、设备、运力及联合运输的信息资料和方案。
(六)组织港口发展的经济台她体掌论证、科研成果的评审;
(七)组织港口技术考察和学术报告,扩大学术交流,提高港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八)发挥协会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港、澳、台地区的港口及其他国内外港口的联系,促进技术、信息和人才的交流;
(九)承办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交通(港务管理)局、深圳市民组织管理局、中国港口协会、广东省港口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港口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港口建设、经营、管理、科研、设计、工程、教育等单位及与港口行业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授权会长主持的协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有关经济技术信息和刊物资料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
(六)要求享受协会的有关福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提交统计资料和其他协会要求提供的必要资料;
(四)提供研究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报告、资料和情况反映等);
(五)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会员的除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从各单位会员中协商产生。担任理事等协会有关职务的人员如离开会员所在单位,其理事等职务将自动免除,由会员单位另行推荐人选顶替其所担任的职务,报会长主持的协会工作会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依协会章程规定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中协商提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港口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选举时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现任公职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其职责是: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协助会长具体领导秘书处工作;根据会长的授权,处理协会的事情。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连任,并报市社团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涉及重大财务支出的,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
(四)直接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可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六)需由理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协会工作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协会工作会议研究聘用。
(七)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协会工作会议协商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协会重大会议及活动。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与协会宗旨相符的经济实体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中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深圳港口协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
■名誉会长:
郭荣俊
■协会顾问:
金长安 、张炳汉 、傅育宁、王芬(女)、何立基 、郑宏杰、谢锦添
■会长:
罗慧来
■副会长:
奚治月(女)、郑少平、李开封、王志贤、严刚、徐云国、屈建东、周擎红、周鹏、余锦华、王任远、姚际平、高月珍(女)、黄秉炜
■理事:
石教超、邓小华、张剑、梁志义、刘金水、关英桥、赵丽君(女)、张建强、王雪(女)、丁晓方、方思忠、陈海松、李国瑞、钱小彬、屈建平、雷正卿、陈计林、吕秋林、吴少聪、徐长青、黄勇、施建才、刘伟、沈诚、杨欣、储昕、潘科、周端标、凌哲民、聂琦、彭莉(女)、肖波、姚晓、李华生、吴淑仪(女)、陆尚斌、郭旭明、王云峰、张新
■监事会
主席:林庆文
监事:王一泓、陈敏(女)、吴久春、郭亚丽(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