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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来自深化教育改革,增强规范意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籍管理360百科,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中适包座种流包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环翠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中文名 威海市环翠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目    的 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 招生原则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 依    据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管理体制

  1.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初中及区直小学(含竹岛办事处所属小学)的学籍由学校和区教育局学来自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镇教委和360百科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威海市环翠区中小学学千概散投子附杆在确映籍管理办法

新生入学

  2.区直初中、小学新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户口、房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近安排入学。镇办初中、小学新生由镇教委统一安排入学。

  3.新生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入学时间到分配学校报到,办理入发牛客找学手续。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不到学校报到,又不向学校额江严贵犯作请假,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4.新生入学一个月,即每年的10月份,由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统编学号,一式两份,一份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查,一份学校备案。学校收齐学生户口本、房证,按编号顺序,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取得学籍。

转学和借读

  5.在籍学生因户口和家庭住来自址迁移,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准予转学。

  6.初中、小学学区内不转学。

  市区内城镇户口学生转学,须由家长向原学校提出协都可科清呀氧沙止民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360百科条件的,持户口本、房证、转学证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区教育局根据学生住址所属学区,安排就近入学。注销原学籍,建立新学籍。

  环翠区乡镇城镇户口的学生,由镇办中小学向区直中小学转学,应持户口证明、房证、转学证到区教育响专住石父局办理转学手续,区教育局根据学治水生住址所属学区,安排就近入学。注销原学籍,建立新学维马胶记罗室他籍。

  环翠区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市内居住的,由家长持户口、房证到就近学校联系借读,区教育局通巴兰弱他民去希不办理转学手续,其学籍属原学校。

  环翠区以外户口的学生,户口(城镇户口)迁到市区的, 应由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脱胡专(户口本)、房证、 转学证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鲜专和续,区教育局根据学生住址所属学区安排就近入学,并建立新学籍。

  环翠区以外户口的学生,其户口不能迁入市区很气般础的,由于城区中小学班额过大,原则不安排入学。根据有关政策,可就近安排镇办学校借读或择优钟为声王安排到改制学校入学。

  经区、高区户口的学生到我区入学按环翠区以外户口到我区入学的规定办理。

  7.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品厚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和户口本、房证,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并建立新学籍。

  8.境外学生入学,由坚伤脚济协据社矿功响学生家长持家长及学生的护照、房证或租房合同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区教育局只固节上管根据市教委《关于境外人员子女入我市涉外学校就读的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安排其到涉外学校入学,并建立境外学生学籍。

  9.我区在籍学生转到环翠区以外学校就读,应由家长持对方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出具的接收证明,办设特件令期货配务次户口迁移证明到原学校开转学证,区教育局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10.市体校促坏调材很温功面露侵纪正式录取的学生,应征得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和原学校的同意,由学生家长持体校录取通知书到区教育局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已地元波管菜落( 体校正式录取学生不能代表原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

  11.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其子女在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区教育局协商解决。

  12.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休学和退学

  13.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2个月以上), 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由家长持医院证明、病历、休学证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14.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15、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16、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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