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的资格。
- 中文名称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退出方式 法人机构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
- 退出形式 自愿退出和强制性退出
- 批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简介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来自消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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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体可分为法人机构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法人机360百科构退出后,其分机构也随之退出。这里主要阐述法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形式较多,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性退出两种。
金融机构自愿退出,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凯织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终止其金融业务,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可以采取自行解散、吸收合并、未油分立等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自行解散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发布行政命令关闭金融机构的行为(撤销),或者地院根据《中华人除井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做出裁定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行为(破产)。撤销是中国人民银行府食率许品品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由,强制吊销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并通铁杨南述息打鸡史子低过行政程序对金融机构进行行政清算的过程的总称责钟映句定局元课。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兼并方式强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但这种方式往往是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结合运用的结果落对机热兵仅那。其一般做法是:对于陷入清偿力危机的金融机构,区力谈名现安由行政机关注资、提供流动性支持、强制金融机构的股东削减股权,撤销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使金融机构基本上达到资能抵债,然后向经营情江位审杨况良好的金融机构整体出售该金融机构,后者兼并原金融机构,同时注销原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出向兼并方提供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兼并方自身财务状况健全。
金融机构的撤销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自行解散,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破产。其特点如下: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罗家鸡临消含冷映活边困法做出决定;二是适用于经救助后仍无法恢复正职供意静到笑养单常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是其目的是取消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四是金融机构被决定撤销后,其经营活动即予终止,由清算维或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完毕后,呀玉皮会侵层万察予以解散;五是撤销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保持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健运行。金融机构撤销后,储蓄存款人一般能得到全额清偿。
前提
来自强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前提条件是:该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难以救助或者救助宣告失败,如果不及时退出,金360百科融机构就会遭受更大损失,债权人也会面临更布若胡例孔练据大的损失,而且还搞地迫方石征木造洲际京可能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引发连锁支付危机,导致系知环识见统性或地区性金融风山地军读鸡险。而该金融机构的退出,振气由方沙案露旧治体不会对其他金融机教队需向相饭饭呢市构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减盟架那烈重挥翻父肉全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应符合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
(1)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2)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严重资不抵债;
(3)不能支付鲁保林首哪孩到期债务,已经或者即将发生支付危机;
(4)救助无望或救助失败。
基本程序
强制性市场退出的程序因采取不同的退出方
式(撤销或破产)而有所不同,但在操作实务中都需要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怕织环块那病门周状一1)做出市场退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撤销情形下,由中专纪国人民银行发布撤零区继屋优太收完时等贵销公告,并视金融机构资产境坚的、负债分布情况在全国性或区域性报纸上公告;在破产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做出破产裁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金融机构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原因;二是明确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2)成立清算组,控制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清算组在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账册和关键人员,并按照不同类别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登记造册;二是解除金融机构与他方签订的合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要求债权人申报亚高问探源盾王位与绿样债权,要求金融机构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3)确认债权,清收或变现资产。确认债权的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总额和突个末甲顾殖商拉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债权(如自然人债权、单位债权)应分类确认并登记。清收或变现资产是清算组慢练小置定松至法烟的主要任务,清算组应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凯罗烈少选态段,要求金融机构达措死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刘据源侵德对于金融机构拥有的优质资产(如正常贷款),如果其他金融机构有意购买,清算组也可以采取资产与储蓄存款一并转移的方式,即一定数量的资产配以同等数量的储蓄存款,从而既节约了变现成本,又减少了债权人数量和金额。
(4)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制定清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单位债权。因此,清算组在有变现收入的情况下应优先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某一金融机构被撤销,地方政府即向中央政府借款,用以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往往取决于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及抵押、质押物的实价值。因此,清算组还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评估。完成资产评估后,清算组即可据此制定清算方案,确定债权人的受偿率。
(5)向债权人分配变现收入或财产。在破产情形下,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即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予以清偿。而在撤销情形下,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即可与单位债权人进行协商,债权人接受清算方案的,清算人即可据此向单位债权人清偿。与单位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清算组及单位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6)结束退出工作。在破产情形下,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撤销情形下,由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请终结撤销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移交清算事宜。
问题
首先,金融机构危机处理过程中,过分注重政府行政手段的运用,处置手段和途径单一。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姑息迁就,对其不实行严格、及时的市场退出,主要采用债务承担和无偿划转方式予以并购,但是这种方式中并购方负担过重,由于并购所造成的流动性困难易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若未能多渠道有效补充资金,并购机构极容易成为危机机构,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其次,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并购大都是“以强并弱”甚至是“以弱并弱”,未能实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我国金融机构的这种并购方式,实际上都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而是由国有金融机构简单兼并重组有问题的机构,不让其进入破产境界,这虽然可以起到暂时化解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发生的功效,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使金融机构的风险得到根本的化解,反而加剧了风险的积累,把陷入困境的机构的金融风险进行了横向转移,拖累原来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
第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损失完全由政府承担。我国对存款人进而对金融机构的保护程度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每当出现金融风波时,总是先由央行对问题机构提供大量的紧急救助贷款或对机构整体收购方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而当这些处置措施无效,问题机构不得不退出市场时,则由政府或央行出面承担本应由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甚至存款人所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