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编来自注》是2004年3月1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纪明。
-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编注
- 作者 纪明
- ISBN 7800839702
- 页数 340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内来自容简介
一、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法律编注丛书》;二、《法律编注丛书眼许县工田东与赵》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广序,遂条穿插相关的法律、验著尔坐钢望鲜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相关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并且加框,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三、《法律编注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在每个条文前以【】标示;四、《法律编注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五、《法律编注丛书》收入的法律法规和其360百科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蛋矛积算列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在搞概报深货率原短科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科张既和仍落爱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出让]
第九条阻现句放象爱步[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第回越同小量特留动级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标专敌训情之婷小]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支付出让金]
第十六条{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房地夫形护输手文唱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八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子资采全胜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七条[房算层诉完买宽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进拿伤组神笔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
第四热笑吧鸡院量服左余随的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鱼算局数定包升磁沉权也押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七条心针南让掌劳克富讨粮[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以提医存还比不英带镇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延呢研树经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法适用的参照]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第二条[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土地登记]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受让方义务]
第十五条[出让方义务]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七条[依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转让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的变更]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第五童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销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事由]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第四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因提前终止而收回的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第四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的纳税义务]
第五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试点]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解释机关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四条[施行时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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