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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来自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360百科会(以下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办公厅、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屋治问创同升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在省人事争穿世声空概成片厅办公,负责全省博货识远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 中文名 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事厅
  • 文 号 湘人发[2003]9号
  • 发布日期 2003-1-9

​内容简介

  关于印发《湖南省博士后管来自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事厅

  文 号:管在调上宗据湘人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1-9

  执行日期:2003-1-9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360百科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湖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2001]129号)和人事部、全志诉配排英管道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博士后建准架移困议决夜矛天职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轴来元抗图真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来自 第四条 各市、州政府人事部360百科门、省直有关单位时子末广板若益尔混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该指苦角别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中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设站单位各肉钱岩项要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站的各项管理工作。各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由人事、科研、后勤服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指导组,由一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课题专业相一频确厂精式多白从致的博士生导师任专家指导组组长。专家指导组的主要职责础袁练区连小赶此丝星们是:

  (一)对申请进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评议;

  (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意义、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延死司就史威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进行与其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销渐拿古呀井者两照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黄义菜村找细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年度招收计划

  第七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突八参科再顶物洋特所申请新(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站的专业学科,必须是具有博士学末划经知自不督多布米位授予权的专业(一、二级学科),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导师,并已培养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害神略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已承担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除国家拨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外,还能根据博士后人员的微按划持天定线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

  第八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座纪顶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二)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企业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将《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批表》或《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见起婷岩端操士态工作站报批表》报送省博管办;由省博管办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博管会、省人事厅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

  第十条 各设站单放缺敌波争给复位应在每年10月速类粉完题丝号轻底前向省博管办报送下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省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情况编制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对设站后两年内没有招收进站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省博管会、省人事厅报经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 凡新近获得博士学位或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工作。

  第十三条 凡已完成第一站博士后研究工作,成果突出且尚未正式安排工作者,可向其他有关设站单位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报经人事部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亦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或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学位论文或详细摘要及主要成果(专著、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等材料一式3份,并提交随同本人流动的配偶的工作安排要求和子女情况的详细说明。委托、定向、在职培养的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留学博士回国来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且不受计划名额限制。申请人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索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及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报送使领馆,经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送有关设站单位。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后,须将《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单位审批意见表》等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博管办审核。省博管办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设站单位,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博管办负责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由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属于国家统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他们除经费来源不同外,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设站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具体内容由设站单位拟定。其中,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学技术奖、专利、著作、论文等)的归属权,须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课题研究工作进度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汇报,每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向设站单位提交科研工作报告、已发表或尚待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博士后专家指导组对其科研工作进行初审后,设站单位可参照省级科研成果的评审要求与程序,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鉴定会。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加"湖南省优秀专家"的评选表彰,或向人事部、全国博管会推荐评选"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二十三条 对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设站单位提出,省博管办审核并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予以退站,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行政处分(不含警告)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做第一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经设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被批准进站工作,即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取得较大成绩,在离站前可申请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实行"一人一卡"制度。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即可申请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6份,送交所在设站单位审核。经设站单位评议通过后,由设站单位邀请三名非同一单位的同行专家(系指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对申请者是否应给予资助及资助等级提出意见。各设站单位不得邀请基金会专家组成员作同行专家;申请者不得自行邀请同行专家评议。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至7月15日或12月20日至次年1月15日期间将申请者的《申请表》(一式6份,含原件)连同由3位同行专家分别密封的《同行专家评议表》一并报送省博管办。经省博管会审核后,再汇总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三十一条 资助金的使用权为申请者本人。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对资助金的使用有审核、监督检查权。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作为科研经费使用,不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第三十二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时,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上报,未用完的资助金转入本人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凡属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也可以转入新的单位,由本人保管使用。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

  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省人事厅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可以凭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和工作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期满后的工作安排,除有协议的以外,应贯彻"国家需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自行联系,也可以由设站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后,即可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5份。设站单位将上述材料连同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一并报省博管办。

  博士后期满出站时,设站单位应发给他们《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分别寄给全国博管办及省博管办。

  第四十条 需超编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所需编制按隶属关系报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期满出站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接收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正当理由要求退站的人员,可劝其退站或准予退站。设站单位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审核后再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的有关待遇。有关设站单位应负责将他们的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及档案等材料接转至新的工作单位(出国不归的,其上述材料暂存设站单位)。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站工作期满要求公派出国(境)学习或进修,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自费出国(境)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自费出国(境)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留学回国博士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由国家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手续。申请者提交申请书、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协议的证明材料及有关出站手续。

  第四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要在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事局的指导下,按照人事部制定的博士后工作评估办法认真执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省博管会、省人事厅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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