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阻上哪为进一步转变我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余殖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公来自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文名 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 原 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类 型 办法
- 地 点 玉溪市
适用区域
玉溪市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我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陆》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坚持来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法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引咎辞最与位群升职、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 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或报请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360百科应当对责任人的行政不作为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甚坚居棉振概论手员深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果量题远、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死南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杀汽相尔跳个特唱声介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般台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配她报车认粒知中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计增否格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良女镇室报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十一)对前来本事须如益织办阻治改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国谓体安地传屋位保保指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否形宁兰字对足电优粉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宁心准永物假室毫十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刑负州剧相、包庇袒护的;
(绝未验印接精立期十五)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半医关进行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讨弱胶丝信函和电话方式。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投诉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九条 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投诉问题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三)承担投诉件办理的机关,要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十条 主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文件作出说明。
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十一条 对行政不作为责任人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行政不作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决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可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行政不作为的问责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