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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

包头市根但文处对践得附皇民族教育条例,目的是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 中文名称 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
  • 外文名称 Baotou national education regulations
  • 目的 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 特点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自订条例

  (2001年7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60百科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轮多续

  2001年11月2单飞考房生式出孩蒸敌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景盐妈后转国握专食振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在代孙单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的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等民族学校(牛伯显断以下简称民族学校)。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编制、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优先保证重点扶持。

  第四条 民族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素质为宗旨,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南做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民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谈纪断始率龙笑苏界烈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兴少呼前缺策声肥该席互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雨介电读滑丝卷诗六含者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急级教依增境吗否宗教进行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缩信该诉飞联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工存负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仅我翻编热客专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聚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充室女者个发胶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族学校,捐资助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大力发展民族职业技静免术教育。

  第九条 民族学校径乙国手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继村倒找次标烧表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的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民族学校的校长一般应当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适应民族收集实教育要求的相应少数民族教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设立以公办为主、集中办为主、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学校,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点设置应当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有利于学校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在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生的助学金标准,由教育、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协商制定,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并根据物价和财政状况,每五年核定一次。

  对财政较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旗(县区),由市财政为民族教育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民族教育经费由市和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国家下达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应当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每年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活动。

  民族学校的校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的配备,保证民族学校的教学设施高于同级同类普通学校的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计划和审计部门,对民族教育经费的划拨、使用和效益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使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使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民族学校应当招收本地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条件允许时,可以不受地区和民族的限制。

  第十八条 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在保证蒙古语言文字教学质量的同时应当加强汉语文、外语教学。

  民族学校应当依法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要推广使用蒙古语标准音。

  第十九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民族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民族学校逐步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学校校长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和教师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设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对于民族学校应当适当提高中高级职务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教师和职工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经每年年度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城镇的每满六年,农村牧区的每满三年将浮动工资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克扣、挪用、侵占民族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退还全部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使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二)将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设施出租、出让或者挪作他用,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引诱或煽动学生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五)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01年12月14日)起施行。

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一、制定条例必要性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根据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尽快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搞上去,是当前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党的领导、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没有少数民族广大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充分发展和腾飞,是很难做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少数民族学生为培养对象的民族教育,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事业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和使命。

  我市民族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优先保证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坚持"两主一公"原则,采取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民族教育网络。目前,全市共有民族中小学28所,其中有中学6所,小学22所;民族中小学在校生8288人,其中高中生1257人,初中生2983人,小学生4048人;有20所民族学校实行寄宿制,住校生2516人;有3所民族幼儿园,在园幼儿648人。全市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共有教职工1188人,其中专任教师870人,少数民族教师530人。

  我市民族教育属于杂散区民族教育,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大、问题多。主要表现在对民族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民族中小学存在师资队伍薄弱、生源减少、经费不足、办学条件较差等诸多问题;加之,民族教育实行"三语"教学,开设课程多,教学困难大,学业负担重;民族教育实行寄宿制,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重,也导致控制辍学的难度大。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制约我市民族教育发展的不利因素,就必须加快我市民族教育的立法步伐。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强化民族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民族教育;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民族教育工作的实际,把在教育方面对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和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把我市民族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制定《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主要依据和过程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规定。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区内外的民族教育地方立法经验。

  在1998年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哈斯等十二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民族教育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付市人大民委审议。

  市教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会同市人大民委组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起草人员对全市民族教育基本情况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较早的云南、吉林等地学习考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民族学校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先后几易其稿,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于2000年11月23日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和23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三、关于几个问题说明

  民族教育作为教育领域内一条负有特殊使命,别具特定内涵的重要战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我们在起草条例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了党的民族政策,力求体现党和政府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关怀,着力解决民族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在经费投入、教师待遇等有些方面给予必要的特殊政策,以加快我市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关于民族教育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我们把近年来在民族教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些方针政策在条例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制度化。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优先保证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充分考虑民族教育事业长远利益和实际需要(第三条);在办学目标上,坚持以提高少数民族素质为宗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在办学形式上,坚持以公办为主和集中办为主,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原则(第十二条);在授课用语上,坚持既提倡、鼓励用本民族语文授课又尊重自愿选择的原则(第十八条)。

  (二)关于民族教育办学经费的问题

  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经费不足。由于民族学校多数实行寄宿制,与普通学校相比,除一般教学设施外,还需配置如宿舍、食堂、餐厅等生活设施,学校经常性开支大、项目多。所以,很多民族学校不能及时更新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音体美器材、修善教育设施。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在条例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提出了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机制等有关问题。其中特别要说明的:一是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财政较困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旗(县区),由市财政为民族教育给予适当的补助"。比如达茂旗所属民族学校多,地方财政有限,所以旗财政每年对民族学校住校生发放助学金方面遇到了较大困难。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制定了这一款;二是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全市教育费附加每年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征收总额的10%"。这一款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经费上为民族教育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保证民族教育的优先发展的地位。

  (三)关于稳定民族师资队伍的问题

  全市28所民族中小学中20所为寄宿制学校,许多学生吃住行都在学校,这不仅增加了学校的管理难度,同时也加重了民族学校教师的工作负担。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对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制定了一项特殊的工资待遇政策:"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和教师,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经每年年度考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城镇每满6年、农村牧区每满3年将浮动工资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为了做好我市民族教育工作,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不同职能,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条例》在执法主体方面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教育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负有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责"(条例第六条)。

  为了使本条例符合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要求,切实解决我市民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力求做到概念清晰、语言表述准确、条文便于操作、针对性强。条例不设章节,共28条。随着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教育改革的深化,《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将日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自查情况报告

  主任会议:

  2001年11月16日下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相周妒随征移批准的《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内容全面,文字精炼,作适当修改后,同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老客条设读紧雨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员众特地装肉微很转陆民侨外委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民360百科侨外委的领导,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规范,形成了条例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难早植1.将第四条修改为"民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素质为宗旨,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较掌层阻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样修改不仅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更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心娘顺掌授课的学生开拓发展空间有重大意义。

  2.将第十一条修经秋育盐季响身京改为"民族学校的校长一般应磁选探毫品片际轻阻皇怕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里量践角放任。民族学校要配备一定数量适应民族教育要求的相应少血鲁件蒸附数民族教师。"这样修改容曾加谁玉盾眼液试离犯,删去了与教育法重复的内容,规范和明确了该条所指的民族学校领导的称谓。

  3.将第十二条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设立以公办为主、集中办为主、寄宿制克云快助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这样修改,使该款关于设立民族学校的原则与民族区域施为婷茶者段路粒自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在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住校妒胡技座生的住学金标准,无找翻秋如由教育、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块日神非协商制定。"这样执都压立呀信短合火良附修改,使该款表述更加明确、规范。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学校必须招收本地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条件允许时,可以不受地区和民族的限制。"这样表述符合包头市的实际,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

  5.将第十八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第二款调整为第一款。这样符合条例内容的逻辑顺序。

  6.将第二十条"高学历者"明确为"大专以上学历"。

  7.将第二十一条"对于民族学校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规范为"对民族学校应当适当提高中高级职务比例"。

  此外,对条例有些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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