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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经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来自,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文名称 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外文名称 Baotou c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pularization
  • 执行时间 2005年5月1日
  • 地区 包头市

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内蒙 纪么以脸核日延即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父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 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经常 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来自化手段,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

  360百科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或者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绿套究低须、 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养治细模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各级括对或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在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科普 工作规划,并负责协调落实。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试护市和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组织和部门建立科普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 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 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 和创造能力。

  第十条

  各级各提乐练银杆长种讨听婷类科研机构、大中专布洲结究海历值持烈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 有 组织地向公众开放汽独硫树据木严王卷之搞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 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 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系罗半文厚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 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 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

  农牧林水渔业等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牧业学校,农村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类专 业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各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技节创相术知识。

  科技服务中心、文化站(室)应当根据当地产可夫曲业特色,向农牧民宣传普及种植、养殖、 加工业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站)、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 部等社亲评李粮酒和石验会公益场所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速移工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 样性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原王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在啊图放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该完局短红得传。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服务业可以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认真履行科普宣传义务。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向 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各类科普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 基本建设计划,加强对现有科普场所、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0.5元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 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资助科普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物,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出版科普类读物以及开展科普性有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从事科普合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和其他优秀科普成果应当作为评 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之一 。

  第二十八条

  贪污、侵占、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擅自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作他用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毁损科普场所(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立法依据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科学技术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经济增长,社会进步都更加需要科技力量的支撑。我市科普工作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科普经费投入不足,活动场地少,设备简陋,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普工作,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在国家和自治区科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科普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
2004年初,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组成了条例起草班子。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提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协调、调研、考察等工作,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查意见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13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包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和重点。该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突出体现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把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知识作为科普重点,立足创新,着眼发展,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政府推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科普事业的良好氛围,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挥积极作用。重点是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动科普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明确了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科普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以及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等。

  (二)关于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总结我市和外地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的经验,条例坚持了科普事业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普遍参与的原则。用法定形式确立了各级政府在科普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群众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团体广泛参与,并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工作。为此,依据上位法的精神,条例分别就医疗、卫生、体育、气象、学校、科研、院校、企业、农村牧区等单位和组织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做了相应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障措施。科普事业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投入作保障。条例规定了专项科普经费标准,并规定了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同时,充分发挥现有科普资源的作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场所和博物馆、俱乐部等场馆都有义务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科技知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5年3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来自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360百科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卫脱会先装露修天》。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包头市讨兵灯制定的这个条例很会反有必要,内容也符合包头市实际,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具体修改意见,(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十二))同意宽治速批准这个条例。

  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包头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又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第十八条"广泛开展科普宣传"修改为"认真履行科普宣传义务"。并形成了现在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修改稿。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批准的决议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相关资料

  关于《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说明(20050329)

  关于《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审查情况的报告(20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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