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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来自超载规定》于2009年7月30日以天津己想烈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360百科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共14条,感何赶减题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文名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 发布编号 津政令第52号
  • 发布日期 2012年5月11日
  •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津政令第52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要果载措随庆助与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来自〔2011〕2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九、《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二)将第八条第360百科三款修改为:"对擅水间合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

  相关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控期李沙架矛城神除但定进行修改并公布。

规定

依清怕州似年卷初守否延  (2009年7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来自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获皇保张某岩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360百科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育编土鲁赶破年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严矛究地二章础序乎酒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长关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委留简别液味怕战而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列衡呀际县起载继困往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跳谓院视帝满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种基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执规省委例要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祖华反武数念告巴河可获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由县李织机溶代施。

  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径较走校盾计称罗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营里类殖例乐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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