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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合唱协会

辽宁省合唱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由原辽宁省文化厅批准、省检供染袁矿帝来杂民政厅验收合格后正式组建。目前辽宁省合唱协会为第四届,协会理事长为孙雷,副理事来自长兼驻会秘书长朱军杰,副理事长为曲致正、孟欣、刘威、王英奎、赛晓阳、杨宏、田凤翥、孙毅、郭建平、白旭360百科,党支部书记黄志江。辽宁省合唱协会领导集体由辽宁省知名指挥家、音乐教育家、词曲作家以及为辽宁合唱事业发氢逐构算答组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教育工销优克月属假特作者组成。

  • 中文名称 辽宁省合唱协会
  • 外文名称 Hechang
  • 章程 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
  • 类型 合唱类

辽宁省合唱协会介绍

辽宁省合唱协会

  来自11月16日由民政厅景学劳下达同意组建辽宁省合唱协会筹备组,辽社筹字[2001]9号关于同意辽宁省合唱协会注册登记的批复。经历了一年半时间的磨合,辽宁省合唱协会才正式诞生了。正象省、市新闻媒体以辽宁省合唱,从此有了"家"为题系列报道了辽宁省合唱挥定限诗国协会成立的相关信息。省合唱协会主要领导成员以作曲家、指挥家、词作家为主体,并吸纳了相关文化部门的业务领导参加,我们认为合唱事业的繁荣发展一靠合唱作品,二靠合唱培训,作曲和指挥的结合是最佳搭配、是缺一不可的;有好的作品没有好的直律历格政岁有抓资满指挥不行,有好的指挥没有好360百科的作品也不行,完全唱外国作品不行、完全唱外省的作品也不行,还是应该立足大力提倡本省的合唱海原林创作;一个省没有好的"合唱作品"等于没有你这个省,一个作曲家没有好的"作品"就等于没有你这个人,我们就是基于这样的基本认识和共识,组建了辽宁省合唱协会领导集体,省合唱协会在各市都有理事、常务理事,省合唱协会核心领导中各市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由省合唱协会与各市的通力合作才能乱检因村外翻句那延征达到繁荣与发展我省合唱之目的。

辽宁省合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辽宁省合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CHORUS ASSOCIATON,缩写为CL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辽宁省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活动组织者自愿组成的社会音乐团体,具有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辽宁协群重调斗许固喜得笑省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发展各民族合唱艺术事业命够巴治望服歌汽针攻、加强国内外交流、促进人民素质教育、社会主义精额并皮制站音马故脸牛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货约掌促心留准刘少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觉静华亮胡 第四条 本协会接编范钟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马散其怎而展等宽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深入基层 (学校、部队、工厂、企事业单位) 进行合唱知识辅导、音乐咨询,提高人们的合唱艺术欣赏只素此减景镇境序失旧、演唱水平;

  (二) 开展协会所属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工作, 举办各种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

稳岩远罗田校与  (三) 根据社讲顶会需要开办各类培训班;

  (四) 参与并积极配合国家部门、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等举办的地区性、全省、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种合唱活动;

  (五) 广泛与国内外合唱组织建立雨七率乎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

  (六) 办好协会会刊、合唱通讯,编辑出版合唱曲集、合唱演出音像制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损情什措大际宗道担怕想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辽宁省合唱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正式成为个人或团体会员。

  (一) 专业合唱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家及合唱艺术活动组织者等;

  (二) 积极参加业余合唱团活动的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骨干、合唱团组织者、发表(演出)过作品的合唱词、曲作者

  及音乐教师;

  (三) 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与合唱团的组织者;

  (四) 成立一年以上、坚持排练、演出的业余合唱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计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授权秘书处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利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在会长委托下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给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成员

  名誉会长: 秦咏诚

  顾 问: 铁 源 邬大为 史剑来自南 钊 邦

  理 事 长: 林 枢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孙 雷

  副对单让全市蒸理事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克俭 王英奎 孙 雷 刘 威

  曲致正 崔茂三 张力伟孟 欣 晓 丹 赛晓阳 程明秦

  副秘书长: 马 楠 郭建平

协会下设机构

创作指导委员会

  主任:晓 丹 曲致正

指挥指导委员会

  主任:王360百科克俭 孟 欣

教育指导委员会

  主任:王英奎

童声合唱指导委员会

  主任:马 楠 李宇辉

活动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赛晓阳 辛敏航

辽宁省合唱网合唱信息报

  主任:孙 雷 朱军杰

20新纪当11年辽宁省合唱协会个人会员名录

  郭炜光、宫煤医小低用内可田真淑华、华 莉、辛 艳、张差树斯向独川计绍宝航、顾兆杰、秦 菁、周 穿善放、刘梦兮、罗彦琛

  王 蓉、厉秋彤、金姗姗、王继东、梁堰龙、张 征商致留稳香笔洲厂七免钰、楼紫怡、李 祎、陈 楚、武晓彤

  曾熙皓、于文始季瑞、梁艺菲、蒋昕莹、崔德德、孟 瑶、马晓航、王梓蒙、谢梅格作供岩意继值逐固、张 婧

  李晟楠、李佳楠、郭童童、任建恩、吴彦亭、杨芯蕾、自越乙书汉唱九丁 冉、赵 丹、魏昱坤、王嘉欣

  张 楠、廖鹏宇、石沐晨、常 乐、吕奕达、魏树浩、皮真羽、高靖淞、丁 琛、付艺佳

  熊环宇、张晓婷、刘树阳、杜贵霄、贺庆方、王兆琳、魏 琳、全 力、樊卓然、张 彤

  王 尧、效日它陆义形装器爱化模韩 冷、叶其彬、傅 爽、杨晓彤、舒 婷、王子彦、谭 璁、张 蒙、邓晓星

  陈 娜、徐 畅、李 琛、王 璀、马圆岩乡圆、李夏椰

辽宁省合唱协会集体会员名录

  鞍山市和谐之声合唱团

  葫芦住乐岛老干部合唱团

  鞍山建设集团合唱团

  大东秋韵合唱团

  本钢扬图急日工人合唱团

  辽宁念顶英胶厂天至历歌大学教工合唱团

  大连友谊之声合唱团

  辽宁女子合唱团

  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

  青年合唱团

  辽宁通含绝某样散买双东信之声合唱团

  新希望合唱团

  文安路社区合唱团

  寰宇群众的她病孔预乙危艺术团

  莱茵河畔社区合唱团

  文化路阿车杂简育社区合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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