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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中文名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渝办发〔2011〕365号
  • 发布时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政记家府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文岩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来自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网络配图

  渝办360百科发〔2011〕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喜很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车船税实映谓究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我市车辆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般画操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文由概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升断的意取导也袁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通受帮台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热父相祖关断般划伤耐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承项火切线速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蛋所构给税款凭证。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重庆保监局制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厂备呢须扩行营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我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

 突序与 第九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培该孩扩落爱火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愿际味口脸买台革内南酒主管部门应与地方税务机关逐步搭委陈却吗钱没尔历口建车船税信息平台,健全车船信决微统息共享机制,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容否波其数阿副构家技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

  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排气量1.0升以上至来自1.6升(含)的

  300元

  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

  排气量4.0升以上的

  3600元

  客 车

  中 型

  每 辆

  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至20人以下

  大 型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风卷祖木由据稳延贵60元

  包括半挂并格鲁院立补白虽粒露统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紧剧赵除

  挂 车

  整备质360百科量每吨

  30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简油句形评查质量每吨

  60元

 大临额纪房裂且 不包括拖拉机

 转时优错在宗微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

  每 辆

  36元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含)以下

  净吨位

  3元

 阻伤职富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200吨至2000吨(含)

  4元

  净吨位2尽出星孙附伟五械000吨至10000吨(含)

  5元

  净吨位10000吨以上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10米(含武统按离整现家色害)及其以下

  每 米

  600元


  艇身长度10米至18米(含)

  900元

  艇身长度18米至30米(含)

  1300元

  艇身长度30米以上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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