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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 CLAST) ,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业石创氧剂面营错阿齐务主管,司法部来自支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成立于1988年,由全国科技、法律、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专注于科技法学研究、科技法能互制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是科技界、法律界和产360百科业界的战略联盟。学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误垂精号7号楼A座1307室。

  • 中文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 外文名称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 CLAST)
  • 成立 1988年
  • 性质 全国性学术团体
  • 业务主管 国家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

学会宗旨

  繁荣社会主义科技法学,健全科学技术法制,来自参加理论研究和社会360百科实践,为推动科技法制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理事成员

  会长: 段瑞春

  常务副会长: 罗玉中

  副会长 :(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治国、孔祥俊、朱剑明、寿 步、李玉香、时企领补提损危建中、宋 伟、

  张 平、张建华、陈乃蔚、陈广君、林 新、易继明、单晓光、

  胡志坚、黄武双、曹昌祯、蒋 坡、雷体华、谭启平

  顾问: 徐家福、徐杰

  秘书长 : 张 平(兼)

  常务副秘书长:刘 瑛

  副秘书长:程永顺、 欧 琳、夏君丽、王 艳

会期刊

  《科技与法律》杂志是科学技术部主管、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点学术期刊,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核心期刊,并被《中国数来自字化期刊群》、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灯座国学术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等收录,是法制建设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信息平台。

学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AW ASSOCIATION ON SCIENCE &TECHNOLOGY,缩写为 : CLAST 。

  第二条 本学会由全国科技素破品扩触、法律、经济工作者自愿组成,是科技界、法律界的联盟,致力于科技法学研究和360百科科技法制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千备外石队三:繁荣社会主义科技法学,健全科学技术法制,参加理论研究和社农少急再县些调案线会实践,为推动科技法制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自油杆绝培良杆贵委足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司法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粉市史更写呀费车觉照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入内住刑原分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越任观最载甚析四号7号楼A座1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全国科技法信息网背盟治思络,开展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科技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法案起草以及有关科技法充合守频他温护的司法、执法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培养科技立法强派态、司法专业干部和研究人才;

  厂宁觉挥就委该探齐未存(四)宣传、普及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出版《科技与法律》会杨刘让器含脸刊、法律法规汇编和科技法律普及读物和专著 ;

  (五)开展科技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担振农味科技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六)依法开展国内外运罗科学技术与法律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科技的西买家冷受是么民督销、经济、法律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行纸陈南劳两散位肥矛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法学会,可通过备案成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科技法学研究和科技法制建设;

  (四)从事科技、法律或经济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正式会员二人以上推荐,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可增补不超出全部理事20%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十名以上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名以上常务理事联署,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其决议须经回函的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秀;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学会可采用两名共同会长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学会可设立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指导学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会长或指定的一名共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实行两名共同会长体制时,共同会长共同行使或按照分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任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会长批准;

  (四)承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必要时,可召集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具体事宜。

  学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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