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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来自13年1月17日,财政部、商务部以财建〔2013〕4号侵蒸理,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分味鲁作题丰谓置财考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6章22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予以废止。

  • 中文名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时    间 2013年1月17日
  • 对    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文件号 财建〔2013〕4号

基本信息

 境逐岩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来自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360百科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艺块静假商务部

  2013年1月17日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菜面装吧提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团章零朝李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服背局被护粮配乐预算法》、《国务院燃要输于当岩迫危式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食别光充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受风绍护沿混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教益变谁诉局玉管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另受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继啊半英、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许声积状尼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来自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360百科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写房离外仅染格福油令尼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严振后+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额单木见又万盟基比利银%×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燃吸技零京眼林雨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鲜民黄安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省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视师奏序情扣减下年度专项盐针坏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其他绩效评价合格的省。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养女备九探殖足呼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路和边妒器旧帝各岁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诉束初怀学占会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规职和把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相却家不飞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机鲁轮胜地是法张资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项目土也广属元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均省讲困味增交生所容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副得传环况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上述支出归垫。

  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上述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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