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教义学家。他创制的教法突因概乙因学说灵活、宽容、公正,受到穆斯林的爱戴,系伊斯兰教第一位和影响最大的教法学家,被尊为"大伊玛目"。故其教法种要理念困苏元汉井学派亦称"大伊玛目派"。
- 本名 艾布·哈尼法·努尔曼·本·萨比特
- 别名 大伊玛目 哈尼法
- 出生地 伊拉克库法
- 出生日期 700年
- 逝世日期 767年
生平履历
生于伊拉克库法一穆斯林家庭。青年时代以卖布为生。后受教于教法学家哈马德来自(Hammad ben Abi S重精女月理裂衡选常ulayman,?~737),教义学家、哲学家伊本·阿塔(699~748)和库法圣训学家阿米尔·沙尔比('Amir al-Sh星歌班a'bi,?~728),并从师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约700360百科~765)学习教法。终生致力于宗教学术研究和讲学,培养了大批弟子。坚持司法的景圆且化配必纪品宜理独立性,反对当权者干预立法。
麦叶王朝末期,曾拒绝接受叙利亚总督耶济德委派他为库法法官的职务。后因不愿为阿拔斯王朝效万和观年参造范敌鲁力而屡遭迫害。767年在巴格图系阳齐服著亚杨跑井标达逝世。
主要思想
在立法思想上,一贯倡导运用《古兰经》和《圣训》相结合龙较书找八要克批劳善,在教法体系中尤以重视个人意见和灵活创制法律识茶液升殖著称,从而确立了哈乃斐教法学派的地位,故该派又有"意见派"之称。他认为,在创制教法时,应主要根据《古兰经》律例,审慎引用圣训律例,只有众人共同传述元评井控,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真实圣训,才可作为立法的依据,主张灵活运用"公院谓过早建议",即把公议解齐衣汉把火响承云释为某一地区某一世代权威法学家的"协议",认为公议是不谬的,尤为重视法学,家和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认为对于法律争端,执法者的个人见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为判断过程所必需。要具体案例具体研究解决,不应囿于经训原文。他依据"推理"原理创立了"优选"(al-Istihsan)辅助立通必示法原则。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如无经、训和公议可循,教法官出于平衡和公义考虑,可不受类比的约束,而根据案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合理的判决。最初致力于伊斯兰教哲学,后转入教义学和教法学研究。一贯治学态度严谨,热衷于教法体系的创立而轻视司法实践,在创制教法学派过程中从未参与司法工水关并散倍示副半清作。培养了大批教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艾布·优素福(?~798)和穆罕默德·谢巴尼(?~805)。其法学思想和主张主要通过其弟子的几十部著作保留和传播至今。其中有:《大谈取已学》(al-Fiqh al-Akbar)和《穆斯奈德·艾布·哈尼法》(Musnad AbuHanifah)。哈乃斐教法学派的最早法典《论税赋》(破磁棉日称伤此被a1-Kharaj)系由艾布·优素福根据其法学观点编纂而成。《教法大全》(al-Mabsut)是该派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它经过艾布·哈尼法的几代学生修改、补充而成。全书计30册,汇集了该派全部教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