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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我细审本丛书的书目和编译计划,发现其中有三点来自特色,值得介绍给读者:第一,选目的周360百科详。第二,编译的慎重。第三,译者的出色当行。

  • 书名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 作者 [德]马克斯·韦伯著
  • 类别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
  • 译者 康乐,简惠美译
  •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本书包括: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席朝斯全容板句西端什市的类型学等内容。

编辑推技州持本随源

  由马克斯·韦伯编著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是《韦伯作品集》之一。这一套《韦伯作品集》是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从台湾台而束鲁置汉准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中精选出来的十余种韦伯论著组成,即包括了韦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以及"制度论与社会学"两来自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这位学术大师一生的思想与研究精髓越改林营的留约合远承要

作者简介

步必轻苦销独设受物概述

  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1864-19来自20),德国著名势宣重围金她沙谁甲条司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社会理论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社会学创立以来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之一。公认的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其他二者为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与爱米尔·杜尔凯姆(Durkheim),早期流行的另一说为马克斯·韦伯,埃米尔·迪尔凯姆,格奥尔格·齐美尔)。其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影响是巨大而360百科深远的。他的成就开创了比较社会学、理解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指出了理性对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潜移呼态宜均阳默化的影响,系统的阐释了东西方宗教伦理差异对于社会现代性程察极般牛资食川甲以及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他和迪尔凯姆被认为是宗教社会学最早的开创者,也是宏观社会学的集大成者。其学术成就之宏大精深,影响之深远,在社会学界乃至整个世界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上都是空前绝后的。

人物影响

  韦伯的主要著作围绕于社会学的宗教和政治研究领域上,但他也对经济酒封乙内德移级学领域作出极大的贡献。他的知名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他对宗教社会学最初的研究,韦伯在这本书中主张,宗教的影响是造成东西方文化发展差距的主要原因,并且强调新教伦理在资本主义、官僚制度、和法律权威 的发展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韦伯并将国家定义为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这个定义对于西方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影响极大。他在各种学术上的重要贡献通常被通称为"韦伯命题"。

社会评价

  学术界对其在社会学界、管理学界、历史学界、文化研究等领域的贡献评价很高。 美国社会学家科瑟对韦伯的学术渊源和成就赞誉说:"韦伯的头脑容量大得惊人,影响他思想的因素多种多样。他不是哲学家,但在大学读书时就熟悉大多数古典哲学体系。他怀层不是神学家,但他的著作表明他广泛阅读过神学书籍。作为经济史学家,他几乎读遍了这个领域以及经济理论的一切著作。他具有第一流的法律头脑,对法律的历史和原理了如指掌。他对古愿周依在具管以防代史、近代史以及东方社会的历史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当然,他专心研读过当时所有重要的社会学论著,就连那时还鲜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著作也为他所熟悉。韦伯是最后一批博学者中的争管各一个……"。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用一句话赞扬韦伯:"历来登上学术舞台的角色中最有影响的一个。" 英国传记作家D·G麦克雷说:"我相信,韦伯对我们来说的确充参卷由衣就是一座迷宫。" 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弗兰克·帕依台伯言项路式金的评价:"韦伯就像几乎和他同时代的迪尔凯姆一样,在任何一套论及重图严虽记主供杀岩专岁儿要社会学家的丛书中,都应占有一席之地。不若本作注景硫超西香守致论在哪里讲授社会学,他的名字总是跟迪尔凯姆和马克思结合在一起,被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 美国社会学家根瑟·罗思认为,"韦伯是惟一能同卡 尔·马克思相提并论的思想家"。 美国学者莱因哈特·本迪克斯认红础波饭子为,韦伯有一种特殊的能力,即把判断与比较历史的方法对其确定性进行核对的能力。 德国著名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认为,马克斯·韦伯是一个集政治家、科学家、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尽管由减首容至企续觉入沙预于命运和环境的作弄,他没有在政治方面享有显赫的地位,但却毫不减损他杰出政治家的本色,停皮压感道布液封目他的伟大就像一个没有手的拉斐尔,没有功绩但却有无限的潜力。" 德国著名的韦伯研究学者莫姆森(Wolfgang J.Mommsen)强调了韦伯对官僚组织之外的民选领袖的认识军怎京,指出:韦伯"将伟大政治领袖的产生作为议会民主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其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源泉。" 英国学者戴维·比瑟姆则突出韦伯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特色,指出:韦伯在政治上的民族(国家)主台他济非粒会义价值立场,正是以对民族文化价值的优越性的坚定信念为核心的。 哈佛大学的历史学教授休斯曾经指出,韦伯的脑袋是一个能够容纳多种矛盾思想的神经系统。总的看来,韦伯既是一个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又是一个学术上的民主主义者;既是一个不受传统宗教观念束缚的自由学者,又是一个对宗教传统抱有浓厚兴趣的社会学家;既是一个批判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又是一个十分敬重马克思及其学说的思想家。 英国学者麦克雷认为:"从某个观点来说,韦伯是个历史主义者,韦伯开始的着眼点是把社会学视为史学,对他而言,所有人类的实相都可以在时间的向度里及史家的方法论中被理解"。 当代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指出:"在韦伯的合理化理论中,法律发展既具有突出的地位,也具有双重意义的地位。法律合理化的双重意义在于,法律合理化同时表现为目的合理经济行动和行政管理行动的机制化,以及目的合理行动的下属体系可以--或者似乎可以摆脱它们道德实践的基础。"

目录

  总序

  总序二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公法"与"私法"

  二"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三"统治"与"行政

  四"刑法"与"民法"

  五"不法"与"犯罪

  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法律"与"诉讼

  八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会入团体的法发现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译名对照表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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