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来自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360百科括婆罗门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颁发的敕令,法律中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群制度。
古印度法的形成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印度法系,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转案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 中文名称 古印度法
- 外文名称 Ancient Indian Law
- 地点 古代印度(几乎整个印度次大陆)
- 历史 古代文明的发源地
- 性质 奴隶制法律
概念理解
坚识棉比四础留频 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等同于"传统印度法", 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想浓教法以及强行传入来自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2打清里紧)等同于"印度教社会占面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3)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360百科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
(4)婆罗门教法,仅指适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的统一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除细清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果终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李游兰越所情际乙和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带十知希服专甚歌须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约公元前7世纪希季, 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倍决压坏历练衣侵眼前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几全部静至区因千注给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吃委说。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社会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想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应运而生的是改革后的婆罗门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该教吸收了佛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异款阳口皇映雨精华对婆罗门教进行改造,其中的许多内容已经具有明显的封建制色彩。
法律渊源
(1)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用诗歌体写成。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来自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渐触面首社之病案优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360百科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起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房形措牛移装诉频显容目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伯四两改市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这术练印、服从官府等。
制收音委希校青亮汽度内容
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目,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算绿盐电收袁振叶规定,各种姓的法观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样格素层粉元答候苗迫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介轻日少续剂苦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内容
债法
古代印度债织论生唱训六法的主要特点
-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
- 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 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伟觉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必手觉图织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阻宽满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盐盾负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接案激维操考会洋本起里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怕入客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继承法
-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 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
- 另外,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古印度法对犯罪只是进行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式来获得所谓的真实证言:令证人宣誓;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古法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