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物流交易所是由广州交易所集团和广东上殖模图务田杀集林安物流集团共同发起,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物流交易和产权交易的综合交易机构。广州物流交易所根据国家、省田迫环际根升承、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实守信、等价互利、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宗旨,借助现代电子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提供物流信息交易、物流交易结算、运输设备交易、来自物流项目招投标、融资咨询等专业服务。
- 中文名称 广州物流交易所
- 地区 广州
- 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 职业 交易审查
机构介绍
广来自州物流交易所对交易各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有利于保障交易的诚信;对运费和货款提供免费结算服务,有利于保障物流和资金安全;提供投资融资咨询和仓单融资服务,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需求难题。
广州物流交易所旨在发挥广州中心城市的聚集和辐射功能,以物流集中信息化交易的手段,打造广州高端物流服务业,并带动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投资融资等综合服务业态向规范化、市场化高效发展,深度解决流动性和融资性难题。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咨询充分流动的基础上,打苗精言造具有导向意义的物流"广州价格指数"。
企业文化
宗旨:360百科诚实守信、等价互利、优质含复和绍搞诉破石充志高效、规范有序
破需还难冲关 敢为人先
PROFESSIONAL SERVICE CONTINUOUS CREATIVENESS
服国宗务平台
物流信息席位交来自易平台
注册席位会员利用网上物流信息平台发布物流信息,采取面谈或电话洽谈的360百科交易方式,集中支付和结算,保障交易各方权益,以满治轻足席位会员及承运人物流信息交易的需求。
物流信息网上交易平台
利用网上物流信息平台,全天候24小时服务。客户可进入网上交易大厅以电子化交易和远程支付方式,直接在网术才弦院手硫风上撮合完成物流信息交易,以满足物流信息交易各方的实时需求。
资金监管与结算平台
为交易各方提供专业的资金监管与结算功能平台,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缺失问题,加快资金流转,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客户权益,控制交易风险。
承运报价网上交易平台
为批量货物运输需求的托运人,以公开市场竞争方式绿但际草演实寻找承运人,提供服务平台。利用交易平台网上电子系统组织承运意向人网上报价通视,价格低者将被确认为承运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平台
提供物流企业的资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各种运输、仓储、配送、包装等生产线、工具和设备等实物资产或其他权益想我雨尔乎的交易平台。运用成熟的市场网率络、专业化服务,采取各种交易手段,促进物流产权的优化配置。
招商引资平台
提担冷黑注过技后参供专业的招商引资信染交压读院息平台,为各方需求多果屋呼穿者提供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等专业服务;借助产言细末甲诗仍慢临触内非权交易完善的市场网络,运用专家评审机制,为企业招募战略合作者,为各类投资者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现获利机会。
仓单交易、融资平台
依托成熟的客户网络、凭借专业的服务,为需求方提供仓单交易、质押等未础普衡密融资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企业零库存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规模化发展。
物流项目招标平来换压真连赶小让钟单无台
利用信息平台的聚集和辐射功能,对大宗物流项目提供招标服务,以满足长期、稳定、大宗物流项目的交易管达需求,减少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操作规程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物流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物流交易主要包括物流信息交易、物流信息承运报价交易、物流招投标等涉及物流业务各环节检若适训封除的交易。
第二条本规程的适用性:
(一)本所会员通过本所的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物流信息交易、承运报价交易、物流招投标等相关物流交易的;
(二)非本所会员委托本所进行物流信息交易、承运报价交易、物流招投标等相关物流交易的;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仓库招租、股权转让、仓单交易既场等涉及产权交易的参照《广州志着准物流交易所产权交易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本所进行的物流交易本着"诚实守信、等价互利、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宗旨,遵循"统一市场平台、州喜系用听装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交易规则及操作规程、统一出具交易证明"的工作规范。
第五条物流交易采取公开的网上撮合、人工撮合、网络(线上)竞价、招投标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章会员申请
第六条本规则所述的本所会员是指从事物流业务各环节的会员,包含席位会员(物流信息经纪人)、承运人会员(物流企业、车主和司机)、托运人会员(能够提供货源、或对货物运输有支配权的企业或自然人)三种,可通过本所柜台申请或网上申请,申请本所会员(承运人会员还应按照本所验证程序进行验证)应向本所书面提交下列文件(通过网络申请的,应先上传下列文件,经本所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书面文件的,还应提供书面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席位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席位会员的身份证明(席位会员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席位会员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席位会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 《广州物流交易所交易席位会员申请表》(附件1);
3. 其他文件资料。
(二)承运人会员分为物流企业会员、车主和司机会员。
1. 承运人会员为法人的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公司章程;
5)上年末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6)《广州物流交易所承运人(企业)会员申请表》(附件2);
7)其他文件资料。
2.承运人会员为自然人的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或护照;
2)驾驶证;
3)行驶证;
4)《广州物流交易所承运人(自然人)会员申请表》(附件3);
5)其他文件资料。
(三)托运人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托运人会员的身份证明(托运人会员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托运人会员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席位会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 货源运输权属证明(本所认为必要时);
3. 《广州物流交易所托运人会员申请表》(附件4);
4. 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本所审核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会员受理通知书》(附件5)及管理编号(参照《广州物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会员进行诚信评级、实行优惠和权限分级。
第八条申请人可同时获得本所多种会员的身份,如需会员权限升级,必须向本所提供本所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并通过本所的资格审核。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九条本所会员在本所物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业务信息的,须向本所提交(可书面提交或网络上传)《信息发布表》(附件6),产权交易参照《广州物流交易所产权交易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本所对会员向本所提交的《信息发布表》进行真实性审核,通过审核后,直接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非本所会员委托本所办理业务(产权交易参照《广州物流交易所产权交易操作规程》执行),应向本所提交(可书面提交或网络上传)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委托方的身份证明(委托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席位会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物流业务委托书》(附件7);
(三)权属证明文件;
(四)《信息发布表》;
(五)货物保险证明。
第十二条非本所会员办理业务提供的资料通过本所审核后,本所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附件8),本所根据委托内容确定交易方式,并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布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通过本所审核后,再由本所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已成交的信息。会员的成交信息由会员登录网络交易平台确认成交,非会员的由本所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确认成交以后自行分类至本所网络交易平台的已成交目录。
第四章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物流交易包含线下撮合交易、网上撮合交易和承运报价交易。
(一)线下撮合交易
1. 席位会员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意向承运人可查看席位会员的联系方式并进行洽谈,交易成功后向资金结算账户交纳信息费(通过本所结算信息费和出具《物流交易证明》的,承运人必须为本所会员),席位会员登录网络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由本所出具《物流交易证明》。(附件9)。
2. 通过本所交易员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承运人会员查看除运输价格外的详细信息,如要取得该货物的运输权,必须和本所客服人员联系洽谈,向本所支付信息费后,本所工作人员登录网络交易平台确认成交,由本所出具《物流交易证明》,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凭《物流交易证明》前往货物地点进行货物交收。
(二)网上撮合交易
承运人会员可通过本所网络交易平台查看运货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外的详细物流信息,承运人会员如要查看该货物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取得该货物的运输权,必须网上确认《承运协议书》(附件10)和向本所支付信息费,并打印《物流交易证明》,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凭《物流交易证明》前往货物地点进行货物交收。
(三)承运报价交易
本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货物的详细信息,承运人会员如要参与交易,必须按公告的要求向本所提交信息公告所要求的资料和向本所交纳竞价保证金,并通过本所的资格审查。本所在公告预定的时间内组织符合资格承运人会员的进行竞价(线下集中竞价或网络竞价),最低报价者为承运人,成交者向本所交纳信息费后,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凭《物流交易证明》前往货物地点进行货物交收。
第五章 成交确认及签约
第十六条通过席位会员交易的物流信息,应在成交后登录本所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成交确认。
(一)对于不经过本所进行信息费结算的席位会员,本所不出具《物流交易证明》;
(二)对于经过本所进行信息费结算的物流交易,要求承运人必须是本所会员,通过成交确认后方可打印《物流交易证明》。
第十七条线下撮合交易由本所工作人员登录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通过成交确认后方可打印《物流交易证明》。
第十八条网上撮合交易和承运报价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行确认成交并经网上打印《物流交易证明》。
第十九条承运人在承运货物前应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协议书》,托运人可委托业务经办人在《运输协议书》上签字,承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业务经办人)以及司机签字,合同即生效。没有明确委托人的,默认经本所备案的业务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人。
第六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交易成功后,承运人向本所支付信息费后,本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物流交易证明》,《物流交易证明》可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生成电子版供有权限的会员通过网上确认使用或通过本所工作人员打印。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要求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示的交易,本所将对成交信息进行公示,承运人向本所支付信息费且成交公示期满,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后,本所为交易各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交易交割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按约定将信息费支付给本所,本所向承运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凭《物流交易证明》前往货物地点进行货物交收,托运人应在《物流交易证明》托运人一栏签章确认,托运人也可通过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对《物流交易证明》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与书面签章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席位会员交易成功并打印交易《物流交易证明》,承运人还应让席位会在《物流交易证明》席位会员一栏签章确认,席位会员也可通过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对《物流交易证明》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与书面签章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后,收货人验收无误后应在《物流交易证明》收货人一栏签章确认,也可通过本所网络交易平台对《物流交易证明》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与书面签章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运人应将各方均已签章确认的《物流交易证明》交还本所(传真、快递、网络上传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所对承运人进行车辆无线定位,有权限的会员可登陆本所车辆定位查询系统查询车辆位置。
第八章 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广州物流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包括会员费、席位费、信息交易费、信息交易服务费、咨询及策划服务费。本所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交易服务费发票(对于收费的减免及调整按本所规定或通知执行)。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本所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包括信息费结算、货款结算、运费结算、产权交易成交价款结算(参照《广州物流交易所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通过席位会员交易成功的,承运人可将信息费支付给本所(可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支付、虚拟账户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据。本所在收到托运人签章确认的《物流交易证明》后的3天内,将信息费支付给席位会员,席位会员应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九条通过本所进行运费结算的,委托方应将运费支付给本所(可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据。本所在收到收货人签章确认的《物流交易证明》后的3天内,将运费支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据。
第三十条通过本所进行货款结算的,收货人应将货款支付给本所(可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本所出具收款收据。本所在收到收货人签章确认的《物流交易证明》后的3天内,将货款支付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向本所出具收款收据。
第三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本所按交易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二条其他资金结算服务参照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各方权益,交易所发生的或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交易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发布虚假信息的会员,本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和参与交易的资格,造成交易各方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十一章 统计、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本所对成交的物流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大量的物流运输价格统计,形成物流价格指数,在本所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所自出具交易证明之日起(如有进行资金结算的,自办理资金结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特别交易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到本所办理物流交易有关手续的,本所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本所附则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