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监测
水环境监测是以水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水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水环境监测是为水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并为治理措施的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使监测数据能準确反映水环境的质量现况,预测水环境污染髮展趋势,要求水环境监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準确性、精密性、平行性、重複性、完整性及可比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水环境监测
- 外文名:Water environment monitoring
- 检测环境:水环境
- 技术手段:物理、化学及生物技术
- 作用:提供可靠的基础和科学数据
- 目的:获取有关的适时资料信息
一、释义
水环境监测,是通过适当方法对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代表性指标进行测定,从而确定水体的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水环境监测的对象可分为纳污水体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前者包括地表水(江、河、湖、库、海水)和地下水;后者包括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各种工业废水,有时还包括农业退水、初级雨水和酸性矿山排水等。水环境监测就是以这些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水体为对象,监测影响水体的各种有害物质和因素,以及有关的水文和水文地质参数。
二、监测目的与内容
水环境监测的目的,是获取有关水环境方面的适时资料信息,为水环境模拟、预测、评价、规划、预警、管理和制定环境政策、标準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水环境监测包括如下内容:
(一) 对进入江、河、湖、库及海洋等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质及渗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常规性监测,以掌握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二) 对生产过程、生活设施及其他污染源排放的各类废水进行重点监测,为实现日常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 对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为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危害及採取对策提供依据。
(四) 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水环境保护法规、标準和规划,全面开展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数据和资料支撑。
(五) 为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及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六) 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水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与目标管理提供依据。
三、工作程式与步骤
水环境监测的一般工作程式与步骤如下。
(一) 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根据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调查收集区域内各种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环境特徵(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
(二) 确定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根据环境质量标準、区域内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排放物的特点来确定,同时还要监测一些水文测量项目。
(三) 监测点布设及採样时间和方法
监测点布设要合理,获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
(四) 水环境样品保存
在样品存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吸附、沉澱、氧化还原、微生物摄入与呼吸等反应过程,进而会引起样品成分的变化,造成较大的误差。因此,从样品採集到分析测定的时间间隔应儘可能的短,若不能及时检测样品,应採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存。
(五) 样品的分析测试
根据样品特徵及所测水质成分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分析测试方法。
(六) 数据处理与结果上报
由于监测误差存在于水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只有在可靠的採样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处理数据,才能得到符合客观要求的数据,并将监测数据上报。
四、布点原则
监测断面是指为反映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而设定的监测位置。临测断面要以最少的设定儘可能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其具体位置要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的污染特徵,同时还要考虑实际採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性。流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要河流干流以及一、二级支流的交界断面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断面。
(一) 河流水系的断面设定原则
河流上的监测位置通常称为监测断面。流域或水系要设立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水系的较大支流汇入前的河口处,以及湖泊、水库、主要河流的出、入口应设定监测断面。对流程较长的重要河流,为了解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经适当距离后应设定监测断面。水网地区流向不定的河流,应根据常年主导流向设定监测断面。对水网地区应视实际情况设定若干控制断面,其控制的径流量之和应不少于总径流量的80%。
(二)湖泊水库的监测布点原则
湖泊、水库通常设定监测点位/垂线,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河流的有关规定设定监测断面。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按水体类别设定监测点位/垂线。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格线法均匀设定监测垂线。监测垂线上採样点的布设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但当有可能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应作水温、溶解氧的探索性试验后再定。
(三) 行政区域的监测布点原则
对行政区域可设入境断面(对照断面、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出境断面(入海断面)。在各控制断面下游,如果河段有足够长度(至少10 km),还应设消减断面。国际河流出、入围境的交界处应设定出境断面和入境断面。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定市县交界断面。
(四) 水功能区的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水体功能区设定控制监测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至少要设定1个监测断面。
(五) 其他监测断面
根据污染状况和环境管理需要还可设定应急监测断面和考核监测断面。